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5/11/2 15:16:04
10月2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现有较大河流5条,主要有黄河干流兰州段、湟水兰州段、大通河兰州段、庄浪河兰州段和宛川河兰州段;洪道201条,其中兰州城区段洪道53条,农村洪道148条。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黄河兰州城区段(西起西固区柴家台吊桥、东至榆中县桑园峡吊桥的区域)为禁采区,除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等规定,对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或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