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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1/12 1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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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应“常回家看看”
          
        本网讯(记者 周文馨 赵志锋)“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施行,首次将赡养人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条例明确,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养老金
          
        条例规定,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老年人领取各种补助、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的,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条例要求,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鼓励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助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占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设施配建标准。
          
        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各界及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助老等活动,为孤寡、残疾、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提供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可先执行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
          
        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条例明确,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赡养人、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