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6/1 13:43:23
6月1日起,修改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批新法将正式实施,为构筑守护青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法治城墙继续添砖加瓦。
修改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实现教育制度性改革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于6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法律支撑。
强调普及学前教育,依法保障民办教育发展。依据修改后教育法,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教育领域将慢慢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向商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修改后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修改后高等教育法也删除了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并按照其法律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规范招生行为,严惩作弊行为。修改后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对作弊考生和组织、帮助作弊者均给予相应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严厉惩治学术不端。在高等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经费来源上,修改后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专科以下高等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政府。为完善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修改后高等教育法明确强化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有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等等。
婴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童装应标明安全类别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下称《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婴童纺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充分吸收并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婴童纺织产品安全性的技术法规要求,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依据《规范》,童装将按年龄分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和儿童纺织产品。将童装安全技术由高至低分为A、B、C类,不同产品应符合相应类别要求。同时,除了所有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外,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标志。《规范》还对化学安全、机械安全、纺织附件、燃烧性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该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为两年。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2018年5月31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进一步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央行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内容。
《办法》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下称基金)是指按照《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对于保护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依照《办法》,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明确其职责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海关入境行李新规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将被暂存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于6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今后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公告》明确,下列五类情形暂不予放行: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6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