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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出台意见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13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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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枝独秀”到“百花齐放”
         
        最高法出台意见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
         
        社会转型,矛盾增多,纠纷复杂,法院案多人少。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最高人民法院6月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希望通过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向法院,各级法院正面临着案件数量激剧增长的压力。
         
        数字一: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年以来,共登记立案993万余件,而10年前的2005年是784万件。
         
        数字二:2015年,全国79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933万余件,而2005年是530万件。
         
        数字三:目前我国每年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在5年前只有40万件。
         
        几组数字的巨大变化让“案多”这一难题摆在人们面前,此次出台的意见和规定致力于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意见和规定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调解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解纷功能;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为各类解纷组织依法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个“创新”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
         
        “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愈显迫切。”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
         
        亮点一: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亮点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
         
        亮点三: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亮点四: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亮点五: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防止虚假调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局面。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纠纷方面共同发挥重要作用。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平台,明确平台职责,畅通人民群众选择多种非诉讼的解纷渠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也在为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供路径,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定为了防止虚假调解,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制度设计。”胡仕浩说,一是提高调解员素质。特邀调解应当建立名册制度。在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入册与在职培训,对虚假调解的防范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是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法院需负责甄别适宜移交特邀调解的纠纷,提供调解场所、咨询服务、组织业绩评估等,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虚调解的发生。
         
        三是设定调解员防范虚假调解的义务。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意见和规定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红利能够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胡仕浩说。(王茜 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