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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与“忠”、“恕”精神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8/8 1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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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与“忠”、“恕”精神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会良
         
        《晋书·殷仲堪传》记载,殷仲堪做荆州刺史的时候,桂阳人黄钦生的父亲已经死了很久了,黄钦生穿上重孝丧服,谎称给其父亲送葬。府曹认为,黄钦生诈言其父母死亡,依照当时的法令应该判处斩首示众。殷仲堪却说:“律令规定,诈言父母死亡而服丧者依照殴詈法应斩首弃尸。推究这一法令的原旨,应该是父母都活着却硬说死亡,从情理上讲实为违乱叛逆之事,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应当与殴詈之类同罪,处以死刑以正国法。然而,黄钦生的父亲确实已经死亡,事过多年且相隔久远,黄钦生才行骗迎办丧事,因此做了荒谬不法之事。这与父在而言亡相比,就相差很远了。”于是赦免了黄钦生的死罪。
         
        《折狱龟鉴》认为,殷仲堪能够“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而“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也就是说,殷仲堪能够设身处地的体谅他人,这是宽厚仁爱的表现;透过事物的现象探求真实的情况,这是忠诚尽职的表现。
         
        在历史上,对于“忠”、“恕”有多种表述,曾子认为孔子的思想是“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南宋朱熹说:“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于法官而言,也应当具有“忠”、“恕”精神,从道德、专业等各个层面提升自己的品质,促使我们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法官应当具有“忠”的精神。“忠者,德之正也。”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司法公正必须要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和制度体系作为保障,这就给法官的知识和道德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这不仅是制度的设计,更是精神和价值层面上的追求。法官不仅要自身廉洁正直,办案更要公开公正,还要在法律出现空白时,应以内心的良知作出裁判。
         
        法官应当具有“恕”的精神。“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论语》中的一句话。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要贴近当事人的感情,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在办案过程中,要多角度、多方位的思考问题,才能甄别案件的焦点和关键点。
         
        诚然,法官的换位思考,多角度判断,不能影响法官的公正、客观和中立的品质,我们往往会对客观事实的发生及客观存在形成与自己背景及相似情形的朴素性判断,不知不觉间,就形成了潜意识的偏见甚或失去理性,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因此,在“恕”的精神指导下,法官应始终保持公正、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审理案件,进而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满意度,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