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9/29 11:21:38
合格法官职业素质的三个维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荣
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发了法官群体对合格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质的思考。笔者认为,合格法官职业素质有三个维度,即在思想上的司法良知,在能力上的司法智慧,在修养上的司法情商。
一、 司法良知——合格法官职业素质的思想之维
司法良知,就是法官对司法特性的理性认知、追求和责任担当。司法良知既是对法官内心向善的驱动,又是对法官外在行为守正的约束。
首先,司法良知是合格法官对自己职业认知的思想基础。即司法良知导引法官把追求公平、公正作为司法的最终目标,把司法为民作为法官职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一方面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另一方面要始终忠于法律,牢守法律底线,把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司法良知是合格法官对自己内心向善的约束。司法良知促使法官信仰法治、敬畏法律,确立对法律和法治的不可动摇的忠贞,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做到用良心审判案件,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追求公平、正义,以最严格的自律标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
再次,司法良知是合格法官审判责任担当的思想动力。有了司法良知,在宏观层面,法官就能自觉地做法律尊严的扞卫者,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中观层面,法官就能用司法品德去驾驭司法技巧,做到在坚守司法品德和操守的基础上,掌握审判技巧,公正司法;在微观层面,法官就能不惧办案压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具有坚定的求实感、分明的是非感和强烈的正义感,排除各种干扰,专心于案件的证据分析、是非辨析和法律判断;理性对待当事人的质疑、诘责,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与当事人沟通,做到既敢于裁判,又辨法析理,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
二、司法智慧——合格法官职业素质的能力之维
司法智慧,就是法官在裁判诉讼案件中审查诉讼证据、辨析案情、适用法律的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在遵守规则前提下能够入乎法律规范之内而又超乎其外的适用法律的创造能力。
首先,法官的司法智慧表现在对诉讼案件事实的辨析、判断上。其创造力集中在运用经验法则判断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合理解释运用经验法则的理由及其结论。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甄别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法官只有准确地抓住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才能为正确、高效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当前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反映在诉讼案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纷繁交织,对法官辨析、判断案件事实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法官的司法智慧表现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上。包括发现法律、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三个层面。所谓发现法律,是指法官寻找、选择最适当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在找法的过程中,当存在多个法律规定且相互不尽一致的情况,要求法官根据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对案情分析,选择最适当的法律。所谓解释法律,是指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涵义及其适用进行解释。需要裁判的案件都是具体的,而拟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都是抽象原则的,尤其是当法律条文涵义不明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使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规范的涵义,又不违背社会公理。所谓填补法律漏洞,是指当法律缺乏相关规定,也无相关案例可供参照时,法官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价值判断,适用习惯法、类推、目的性扩张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等对案件进行裁判,这是法官司法智慧的最高表现。
三、司法情商——合格法官职业素质的修养之维
美国学者丹尼尔·戈尔曼在《情感智商》一书中将情商的内涵概括为五种能力:了解自己情绪的能力、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了解他人情绪的能力、控制他人情绪的能力及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能力。据此理论,笔者认为,法官的司法情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自我情绪的检视与把控。审判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法官面对着多元利益和价值,并总是存在着诸多的对立和矛盾。不同当事人的法治心理及司法认知能力有很大差异,法官被当事人误解、指责甚至侮辱、谩骂是时有发生的事,法官面对各种矛盾,都应保持理智,实现自我调控,不能产生情绪冲动和感情用事。要审时度势、入情入理,在矛盾、误解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平衡点。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了解当事人诉求,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做到对当事人诉求认真倾听、换位思考。倾听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理解,往往起到化解当事人不良情绪的作用。换位思考,就是法官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要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言行是否妥当和被当事人理解与接受。
三是遵循平等和情感交流原则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这是司法情商的核心内容。情商高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关注和倾听当事人诉求,更重视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释和宣传,以法律解释工具和沟通的技巧来柔化刚性法律适用。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要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居高临下、恣意骄横;要坚持真诚情感交流,善于把运用法律思维、司法技术得出的正确的案件结论用大众思维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出来,使当事人明白和感受到司法结论内在合理性,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和感染力,通过有针对性的辨法析理,将当事人情绪和司法认知导入正确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