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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是法与情的内心碰撞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6 21: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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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是法与情的内心碰撞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吴显敏
         
        有人说,法官是石头心肠,因为他们要依法办案;也有人说,法官是菩萨心肠,因为他们办案也要凭良心。对于法官而言,案件的审判过程更像是一场法与情的内心碰撞,法不容情,而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办案从案件调解、开庭审理、判后答疑到信访接待,这样的碰撞过程,往往周而往复。
         
        曾经办过这样一起案件,时隔两年,我依然记忆犹新。
         
        从案件受理的那天开始,这个案件就吸引着很多人的关注。原告是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开庭前曾执拗地提出要见主办法官,不为别的,只为当面诉出他们的丧子之痛与内心煎熬。
         
        他们的儿子在与朋友晚上饮酒聚餐后,在一位朋友的护送回家时失踪,不幸溺水身亡。两位老人坚持认为,护送者应对他们儿子的死亡有所交代,并承担责任,话语间悲痛难抑。
         
        除了安抚,我无言以对,内心最柔软的地方被深深地触痛了。
         
        而那位坐在被告席上的护送者,在提交书面答辩状后,对我充满信任的深深一躬,讲述了这个悲剧中令人揪心的另一面。
         
        这是一个衣着朴实的年轻人,上有老、下有小,背负着全家的生活重担。他说,事发当晚,他没有饮酒,也没有劝酒,只是护送那位不幸的朋友回家,而当他倒车出库后,朋友已不见所踪,他在周边路段开车反复找寻无果后,才驶离,第二天便传来噩耗。
         
        他真真切切地传达出的对这场飞来横祸的恐惧和对友人的歉疚,不断敲打着我的内心。
         
        两个家庭,两种立场,不管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都会带来不可磨灭的伤痛。对法官而言,最大的挑战莫过于: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坦然接受法与情的双重拷问。
         
        有些案件引起的负面社会效应,是许多当事者都始料未及的,它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司法裁判必须注重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司法裁判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的直接目的,更重要的,是让公众从裁判本身感受到社会自发、自觉形成的正能量,并将这种社会正能量传递下去。
         
        我想,在对这个案件依法作出裁判的同时,还应该提倡一种“能帮就帮”的社会互助精神,不能将公众带入“朋友喝醉送不送”的舆论误区之中。
         
        两位原告含辛茹苦将孩子养大成人,还未及享受天伦之乐,孩子就在意外中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他们需要忍受多少悲痛、孤独、寂寞和无奈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两位老人坚持找寻、追究孩子酒后溺亡的责任人,希望判决结果能够给予他们一个慰藉,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另一方面,该案在证据上,未能证明被告有劝酒或疏于照顾等情形,无法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被告护送酒后朋友回家的善意互助行为,正是当今社会所应鼓励和推崇的善良行为。如果仅仅是出于对两位老人的同情而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义务,也许就会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模式造成负面冲击。
         
        历经法与情的内心碰撞,我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最终对该案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当我在审判席上庄严地宣读判决结果时,当我看到裁判文书公开后得到舆论肯定和支持时,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官职业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信仰,更需要关注人情和社会的责任感,如何情法兼顾、昭示正义,是值得每一位司法裁判者反复自省的问题,也正是这份职业的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