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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应该如何被信仰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6 22: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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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应该如何被信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哲
         
        在喧嚣之中仰望星空,不禁要问,法治应该如何被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说的其实是法律的实质效力。法律不是抽象的教条,法律是行为的指引,而行为需要内心的确认——当然,这是我们智人的抽象思维。相反,尼安德特人没有这种抽象的思维,因此他们失去了建立更高级文明的机会。
         
        文明是建立在抽象和想象基础之上的。国家、民族、法律,都是一种抽象,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石。法治也是一种抽象,简单说就是法律之治。
         
        当古罗马还是城邦国家的时候,曾经派人到古希腊考察,静静地旁听雅典的公民大会。后来罗马人决定采用共和政体,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最终罗马帝国延续千年。
         
        法律之治具有一种稳定性,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性选择,是文明稳健成熟的体现,它要遵循一定的路径和前提。
         
        恶法非法,是法律人的常识。但是无法更恶,这一点很多人认识得不够。电影《乱世佳人》中,当白瑞德驾马车带郝思嘉逃离亚特兰大的冲天大火,路上看见了一队南方士兵。郝思嘉说:“士兵真讨厌,真希望他们赶快离开这儿。”白瑞德回道:“我要是你,就希望他们多留一会儿,因为他们代表了最后的法律与秩序。”
         
        良法确实是法治的前提,这一点已经形成了中国法治的共识。我们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历程就可以看到——保障人权的方向是多么坚定,司法程序日益完善,辩护权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速进行,判决书、起诉书网上公开,庭审程序日益公开透明,庭审实质化不断加强,近年来纠正了一批冤错案。当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与法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法治水平。这一点,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肯尼迪说过,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些什么?我们是否也可以说,不要问法治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法治做些什么?
         
        法的精神,是不但要让正义被看见,还要让正义被看清楚,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依法、公开、透明、高效、独立是司法的基本遵循。现在司法公开不断强化,使得权力能够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促进程序正义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也使得执法问题的曝光得以最大化,曾经隐藏在背后的一些问题被置于聚光灯下。对此,司法人员不适应,普通公众不容易接受。
         
        为什么理想与现实有巨大的差距?因为我们在路上,因为我们还不完善。
         
        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掩盖司法公开的决心和勇气。现在正在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改革,就是在解决公正和效率的平衡问题。
         
        “慢”是建立在“快”基础之上的,这是法治成本的辩证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压力不断加大,庭审变数增加,庭审实质化增强,已经不断提高的案件质量标准正在通过检察机关不断向侦查机关传导,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正在打通,无罪、不捕、不诉的力度不断加大,从而不断倒逼侦查质量提高,刑事诉讼法的重心正在从侦查向审判端转移。
         
        去中心化、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一场司法官人性解放运动。只有打破行政枷锁,像“包产到户”用价值规律来引导人性一样,用司法规律来引导司法官的人格,才能实现我们一直期待的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看到,法治的根基正在生长,但我们不能揠苗助长。哈耶克写过《通往奴役之路》,他秉持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的立场,批评计划经济与极权主义。不过,哈耶克在书中也提及,“对于那样的计划经济的批评,是不能与完全教条式的自由放任态度混为一谈的”。因此,哈耶克坚持市场经济,但并不走极端。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以及保障权利的时候也不能走向极端。
         
        通往权利之路,要走法治化的道路。逾越了法治红线的权利侵犯了社会和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将不再受保护。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程序、法治原则,才能获得法律救济。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利益,势必被效仿,从而给法治带来巨大伤害。此风必不可长。
         
        面对法律事件,我们是宣泄自己的情绪、发泄自己过往的怨恨,还是理性地思考、讨论,个中选择不仅反映出国家整体的法治现状,也反映出公民个人的法治素养。
         
        事实上,公民个人的法治素养就是国家整体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以何种方式参与法治建构是个人的选择。但是,以何种方式更加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构,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通往权利的道路上,其实我们都是同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