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4 21:05:22
大数据运用对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缉捕措施的影响
大数据运用对在逃人员身份的确认
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与传统犯罪在逃嫌疑人的区别相对来说还是较大的。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假冒身份证等方式来掩饰自己的信息,增加了缉捕的难度。除此之外,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往往不会以暴力手段进行抗拒缉捕,其通常会以金钱收买等方式进行问题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在缉捕的过程当中就更加强调公正,廉洁。同时,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经常是以较为理性的思维犯罪,这就很难减少亲情观念,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多是想改变自己及身边人的生活状况,所以这些案犯尽管违法乱纪,实施了经济犯罪,但多数亲情尚未泯灭。最后,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逃匿方式层次较高,经济犯罪分子的潜逃,一般短期内没有生计上的压力,逃匿时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虑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费用,所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加强对飞机、出租车等的查控。这也为我们侦查的方向做出了指引,我们可以对交通工具或是通讯工具的查询进行缉捕线索的查询。
大数据处理技术运用对身份已相当明确下的缉捕
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相当明确的情况之下进行缉捕,我们主要的方向就是明确逃离方向,进而进行逮捕。首先,我们需要通过数据的处理分析出逃犯关系人,关系人作为十分重要的数据来源通常可以称为线索的第一道口子,关系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在搜索完成大部分人身份信息后,在身份相当明确的情况下,布控,边控以及发布消息的任务也相对较为容易。可以通过结构化以及非结构化数据的发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的资料公布在网上,形成网上追逃。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工难查、漏查的问题,拓展了查询、对比的范围,大大提高了追逃的效率,比起传统的追逃,更加迅速,更加精确,更加有效。
大数据处理技术运用对身份未十分明确下的缉捕
我们发现,在经济犯罪侦查缉捕的过程当中,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很难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大数据的处理技术方向就需要刻画人物形象。在许多电信诈骗过程中,虽然我们无法确认其模糊的身份,但是口音、讲话方式成为一项重要的特征。还可以通过一些公共机构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记录寻找线索,如银行机构的录像,走访有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另外可以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帮助分析嫌疑人必须具有的条件。我们不断研究如何通过一个信息去收集其他更加重要的线索,可以通过信用卡、银行卡的信息与银联合作,还可通过电信部门收集这段时间内所有的通话资料,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对通讯资料进行分析。
大数据运用推动国内外缉捕合作
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随着发展全球化,我们应该认识到缉捕的过程需要国际上的广泛合作。通常情况,有许多产生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卷钱而逃,逃到国外,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开展专项活动,同时,通过合作建立境外犯罪分子追逃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有效渠道,包括引渡、国际刑事协助、与有关国家的双边警务合作等。
大数据的发展在公安事业的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有待完善。问题的提出,将会更好地发挥出大数据处理技术的作用。
1、思想观念有待发展
思想观念上的同步尤其重要,经侦缉捕业务的需求与技术创新紧密结合,同时公安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也必须要紧紧贴牢。大数据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大数据需要在与业务需求充分融合的基础上才能彰显价值。同时思想意识也体现在平常信息采集的认识方面,技术上的完善也需要我们工作人员对其资料运用的准确把握。基础信息采集是大数据应用的前提和保障,当前基层民警对信息采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采集范围不够、质量不高、实时性不强,从自身经验出牌,缺乏科学发展的思维。
2、基础数据有待完善
基础数据的完善,不仅需要采集力度,发挥相互合作的能力,同时数据标准也相当重要。我们发现,通常很多情况下,部分重要的警务数据采集质量仍不够理想。在数据处理分析时未能找到理想的信息。同时由于当前信息资源共享仍不同程度存在警种壁垒、行业壁垒、地区壁垒,影响了数据使用。同时数据标准也相当重要,各警种或部门对同一数据存在不同标准,由于数据结构类型各异,影响了警种间、部门间数据交互与业务协同,不利于数据综合应用。这就要求我们需要统筹规划,实现部门之间拥有相对基础的标准,同时不断完善软硬件设备,实现全面的更新,完善。(杜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