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掌上兰州·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20/8/3 10:13:41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8月1日起,修订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条例》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经营者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7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对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同时,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执法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