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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20/8/13 10:04:37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推进并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
《规定》明确,对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检察院意见,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规定》明确,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