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8 11:27:46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标志着施行13年之久的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
结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规在条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
因此,新规这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变化,自公布以来在律师界受到了广泛好评。来自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杨照东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的发布,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了对在押罪犯人权保障及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新规坚持依法依规,体现立法统一性
在新规中取消了原《规定》中所要求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人数限制。原《规定》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或者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杨照东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新规做此修订为了使得现有的关于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杨照东说:“原《规定》中要求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时必须要有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带一名助理,而作为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却都没有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委托两名辩护人。”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两人提审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而律师与司法人员不同,限定两名律师会见完全没有必要,在异地办案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律师的办案成本。所以,杨照东认为,新规定的这一变化不仅方便了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求得了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
新规以现实因素为考量,逐一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新规共16条,此新规中最大的特点是绝大部分条文的内容以解决问题为修改的核心,对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
关注点1: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此次新规中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杨照东指出,由于原《规定》对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律师会见时被警方的监听机率是十分普遍的。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除特殊情况外,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是保密的。由此可见,杨照东说,新规中要求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体现,解决了法律统一的问题。
对于因存在漏罪、在押期间又犯罪而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来说,他们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与新程序中的辩护人会见,当然应该适用前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不得被监听”的规定。新规的这一规定也保障了在押罪犯的诉权。
关注点2:明确可以会见的情形,扩大可以会见律师的主体
原来《规定》中要求,律师可以会见有四种情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代理调解、仲裁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新规中保留了前三种情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条文。
谈到新规做出这样修改的原因,杨照东指出,原《规定》中的“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是一种很模糊的表述,实践中各地监狱的理解及掌握呈现出五花八门,同样的情形在有的监狱可以会见,在有的监狱就不可以会见。所以,删除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代以列举式的表述,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在该条款中,《新规》增设规定: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的律师也可会见在押罪犯。
杨照东表示,从实践中看,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绝大多数是为该罪犯代理刑事申诉,以往有的监狱为了强化改造不允许罪犯申诉,所以也不让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此做法显然剥夺了罪犯的申诉权。
所以,对此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监狱的这一做法。杨照东认为,既然允许在押罪犯行使申诉权,也就必须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新规增加了这一条是十分必要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各项民事权利,比如对个人财产、公司事务的处理等等,他们都需要获得律师的帮助。“所以新规增加了相应非诉事务律师的会见,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增加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并更进一步保障了在押罪犯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杨照东说。
新规开设多重渠道,多措并举保障律师和在押嫌犯辩护权
此次新规的出台,对在押罪犯和辩护律师给予了更充分的保障。
扩大了律师会见委托权的主体范围。杨照东表示做出这一规定非常必要。
因为以往有些监狱要求在押犯必须是本人委托会见律师,而在见到在押罪犯之前律师又拿不到该罪犯的委托,这就形成了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矛盾,个别监狱就是利用这个矛盾拒绝律师会见。此外,还有的监狱工作人员对律师谎称在押罪犯不同意委托。新规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明确了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时的救济措施。杨照东指出,此次新规中规定,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向监狱或上一级机关投诉外,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在新规中明确了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在会见时间安排上,提出了“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要求。
新规在操作性方面有待完善
杨照东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对于新规的出台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指出,新规的内容绝大部分针对了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有较强针对性。毫无疑问,新规的发布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了对在押罪犯人权保障及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
但杨照东认为,新规在内容方面仍有待完善提升之处。
1、应改变律师会见场所设置
现阶段很多监狱的会见场所都设置了玻璃隔断,律师只能隔着玻璃用电话与在押罪犯交流,并且大多数监狱对通话时间进行限制,或者每隔15分钟或半个小时中断通话。有些案件律师需要与在押罪犯核对书证,隔着玻璃则很难核对。
杨照东指出,律师场所进行如此设置,不仅没有为律师会见提供方便,并且很难保证通过电话交流的方式不被监听。所以,他建议应在规定中明确取消玻璃隔断和电话,让律师和在押罪犯进行无阻碍地面对面交流。
2、规定派警察在会见现场大可不必
对于代理刑事申诉或民事、行政讼案件时律师与在押罪犯的会见,新规在条文中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监狱的警察不是侦查人员,其无需知道案件情况,警察在场的作用应该只是保证安全。因此杨照东建议,新规可参照《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所规定的那样,明确在场警察所处位置在“能看见但听不见”的地方。
3、增加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的惩罚性措施
新规虽然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措施,但与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一样,没有同时规定对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监狱或个人的惩罚性措施。
这样规定这就像民事合同中只约定了权力义务,但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样,从而使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所以,杨照东表示,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建议在新规中增加相应的惩罚性条款。(买园园 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