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时建议
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方面规定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2021年1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法,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围绕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等内容,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律师应具备一定司法实践经验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进一步完善草案中关于法律援助质量的规定,让困难群众更好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韩梅委员说,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既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因此,建议对此项相关法律工作的时间进行调整,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五款“从事相关法律工作一年以上”中的“一年以上”修改为“两年以上”。同时,针对不同区域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差异的情况,建议增加设置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间的具体条件。
李锐委员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议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办理第一款(一)(四)(七)项案件的律师还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的规定。
细化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方式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有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的方式。
刘修文委员说,在通常情况下,困难群众等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对服务质量难以作出有效判断,为了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等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议研究建立案件质量管控机制,明确规范案件流程、发放征求意见表、定期或不定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庭审旁听、电话回访、严格审查卷宗材料等监督考核方式,倒逼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更好维护困难群众等的合法权益。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增加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法律规定,加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义务,对不认真承担援助业务、没有达到任务量的法律工作者,加大惩戒力度。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当制定援助规划,做到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业务全覆盖,并切实注重援助质量和效果。
张伯军委员建议,明确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方评估制度,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评估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实践证明,第三方评估的确能够发挥效果,很多地方进行了诸多探索,应当将这一有益做法上升为法律。因此,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有关表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方评估制度,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有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监管规定
在法律援助人员经费保障方面,草案作出相应规定。例如,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政府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以更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殷方龙委员说,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开展援助工作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及时足额提供援助经费可能比较困难。对此,建议对经济落后的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马志武委员说,应当在草案中增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费用的优惠条款,建议在第四十九条增加第三款,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免收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减免相关材料复制费等。
白春礼委员说,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资金和公益捐款、捐助等途径,属于专款专用,要有规范的监督程序及定期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据此,建议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增加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监管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