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兰州2月2日电 (王文嘉)建设法治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打造“民主法治村(社区)”能够助力乡村振兴,形成法治化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日前,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据悉,《指导标准》共分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组织保障坚强有力5个方面,涉及20条内容,结合甘肃省实际,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高要求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努力使甘肃省基层组织更加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更加规范有序,致力打造甘肃乡村治理新样板。
《指导标准》要求,村(社区)党组织要明显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指导标准》指出,村(社区)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居)级组织成员要模范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指导标准》要求,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指导标准》指出,村(居)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要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要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市(州)、县(市、区)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社区)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村(社区)“两委”成员、监委成员每年要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指导标准》要求,村(社区)要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调解工作室,配有至少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调解员;要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枫桥式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