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实施
首次明确未成年人有轻微犯罪情形可申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记者从省公安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实施,《办法》首次明确未成年人有轻微犯罪情形可申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办法》对我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改善了之前因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及时、不全面、不权威、不统一等问题。
《办法》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相结合”和“依法申请、依规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资格、条件相对应。
《办法》明确,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内容的,不得扩大证明范围,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等。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违法作计分罚款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均不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列。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有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崔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