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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1/11/30 1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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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线上”“线下”开设赌场犯罪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5起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苗生明介绍说,今年1月至9月与2018年至2020年3年同期平均办案数相比较,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5140件63238人,上升49.27%和45.71%,开设赌场犯罪呈高发态势。开设赌场犯罪相较其他犯罪,涉国(境)外因素多;新型开设赌场犯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倾向明显;犯罪涉及的地域广,危害严重。


        “最高检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加强了研究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依法严惩开设赌场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出入境管理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净化网络空间,使赌博犯罪在‘线上’‘线下’无处遁形。”苗生明说。


        办理赌资流水24亿余元大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将原先各自建在国内运营的两个网络赌盘软件服务器移至某国合并运营,并招纳人员出境运营管理赌场。赌场开设“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幸运飞艇”等赌博项目,在网络上组织招揽包括福建、湖南、江西等10余省的9242人为会员进行赌博,并以给会员“返水”、客服人员提成、发展代理的方式逐渐做大并新增多个赌盘。截至2019年11月案发,涉案赌资流水达24亿余元,犯罪团伙非法获利2400多万元。


        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曾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55万元的罚金。


        【办案经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赌资及相关人员的非法获利;针对33名涉案人员仅到案11人,大部分涉案人员尤其是负责赌场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滞留境外未归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督促在案人员及家属动员他们投案,后部分涉案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建议对于所有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非法获利数额,建议对各被告人并处相应的罚金刑,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对于认罪悔罪,成功规劝同案人投案的被告人,依法认定为立功,建议减轻处罚,相关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戳破“商务活动”背后系列赌局


        【基本案情】 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间,吴某、邓某某等与许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依托某国外赌场,以开展高尔夫球运动等“商务活动”为名,采取游、住、赌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组织我国公民入住位于赌场所在酒店并参与赌博活动。2020年后,该犯罪组织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托该实体赌场发展面向我国公民的网上赌博业务,并将实体赌场的中国籍“洗码”人员发展为赌博网站股东代理,再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该犯罪组织发展中国籍股东代理与下级代理51名,发展中国籍赌博会员数百名,涉案赌资达2.5亿元。


        【办案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因涉案人员多、主要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陆续到案,检察机关对在案人员分案处理,目前已对系列案全部案件提起公诉,对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人员中的11名赌场高管、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以较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主为重点目标,利用与“商务公司”合作组织出国或与旅行社合作吸引高尔夫球客户的名义,组织民营企业主出国入住赌场所在的酒店参与赌博。有的参赌人员还被引诱发展为代理,继续组织他人出国赌博,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自己经营的企业则面临破产。


        境外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团伙向网络赌场转型,部分赴境外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快钱”走上犯罪的道路。该系列案中的邓某某等人原是赌场的厨房员工,后兼职“洗码”,从中赚取“快钱”,并注册成为该赌场网站股东代理,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牟某某为该赌场人事部主管,明知该犯罪团伙大肆组织我国公民出境赌博并招揽我国公民参与网上赌博,仍负责招聘、培训“荷官”(在赌场内负责发牌等事项的人),成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帮助者。


        代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居民熊某某(原中国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为方便与境内参赌人员收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等与在国外的熊某某合谋,雇用被告人万某等,在山西省运城市、长治市等地开设“网络工作室”,为熊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发送赌博广告信息,提供赌博平台链接,并大量收购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通过网上银行向境外进行赌资结算,或直接提现,偷越国境将赌资运往境外,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办案过程】 山西省运城市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检察机关认为,网络赌博网站结算赌资过程中收购使用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是为网络赌博结算赌资而实施的,是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犯罪。


        【典型意义】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新型赌博犯罪中,赌资收付、变现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独立实施的环节。该案中,宋某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与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熊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对其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