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渭源县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开庭了。3月7日,渭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渭源县法院第一例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6日,张某以加工出口中药材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党某借款5万元,党某表示手头只有3万元,在关某担保下,党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向党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党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以张某、关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后,因张某外出下落不明,该案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承办法官经庭前阅卷并向担保人调查了解,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半小时,大大缩短了评议等程序性工作时间,实现了审判组织精简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下一步,渭源县法院将积极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努力使司法更便民、诉讼更亲民、解纷更高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