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占用林地审核职责权限划分原则,将审核权限由现行条例规定的以占用林地数量为原则,调整为以占地区位为原则。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林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上述范围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为明确监督责任,提升监督能力,《征求意见稿》明确森林资源派驻监督工作机制,并对森林资源监督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加强各级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森林督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监督。
《征求意见稿》对森林法已经设定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如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细分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造成林木毁坏的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同时造成林木毁坏的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强度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违法情形,区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针对强制拆除的特殊性,明确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擅自在林地上修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