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会同团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党纪政务处分与团纪处分贯通衔接的工作办法(试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团。
《办法》明确适用主体和告知形式及期限。对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和具有团籍的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函告同级团的领导机关。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要求,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收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依照程序给予受处分人员相应团纪处分,并在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团的领导机关自行核查并给予团纪处分的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如经集体研究并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认为需要追究相应党纪政务责任的,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核实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协作配合方面,《办法》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和团的领导机关要及时函告或报告有关处分决定,相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提高办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情况、数据和规范性文件等。(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