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
全国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 本报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9月20日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全国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
创新裁执方式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在发布会上介绍,十年来,最高法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与此同时,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运用案例发布短、平、快的优势,提供及时、具体、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引,弘扬环境司法理念,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江西法院审理的破坏性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案,被告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在刑事案件中被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万元。该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司法立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刘竹梅说,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涉长城保护、古村落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噪音扰民”环境侵权禁止令案等等。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持续深化改革
“我们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刘竹梅介绍,最高法及28家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全领域、全过程。
“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告诉记者,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污染环境以及破坏动物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判处罪犯30.3万余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如山西法院审理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
在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裁判规则方面,最高法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解释7部,发布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等司法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规则提供依据。如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全面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延伸司法职能
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介绍,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29件。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5万件。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335件。各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网络售卖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古枣树保护案等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链条、全要素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矿业权、森林资源、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益诉讼条文,不断创新完善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织密环境司法保护网。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15件、典型案例87件,发挥案例对法律规则的填补功能,促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裁判尺度统一。
在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方面,最高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意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指引力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民法典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环境公益侵权司法解释,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加强程序衔接和协作配合,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切实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要求,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以司法力量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刘小飞说。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