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件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1月11日举行2023年度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第37批指导性案例。
本次发布的10件指导性案例主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发布会上介绍说:“10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指导性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在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指导性案例209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有效恢复。
指导性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211号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机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组织代为履行,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方面,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
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大局工作,最高法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含本次发布的10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杨临萍说。
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指导性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该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
杨临萍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