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5 10:21:58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以法治保障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发展不偏航,不仅是国家信息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也是网信事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然。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直面当前互联网信息搜索领域所出现的问题,明确界定了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责任。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是营利性的私人企业,有其成本投入,有趋利倾向和正当的经营权利,但其所提供的信息搜索服务又具有社会公共信息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公共利益责任。因此,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严打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网络公关是规定的一大看点。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付费搜索服务究竟是不是广告、如何监管,从全世界来看尚无完美经验。而规定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引领立法潮流,首次将付费搜索服务入法,并区分商业推广活动和广告,在全球属首次。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着标识。至于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的,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摘自6月28日《光明日报》7版《法治保障搜索服务不偏航》,作者:支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