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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药重大行政执法 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来源: 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5 1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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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审核办法》明确,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省食药监局局务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审核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照“权责清单”确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本级各业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同时,《审核办法》强调,依照“权责清单”确定,对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本级承办机构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此外,依照“权责清单”确定,本级承办机构实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由法制机构审核,在24小时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核办法》要求,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金奉乾)
         
        (原文链接: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17/12/03/0168618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