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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出台政策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3 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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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预留公墓用地,优化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通知》指出,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管理,基本满足了群众的安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乱批乱建公墓、缺乏有效监管,公墓区超标准建造墓穴、过度硬化,违规出售或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为此,《通知》明确,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将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通知》明确,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等区域建造公墓。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通知》明确,甘肃省将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少数民族公墓,应按有关规定经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公墓,不得变更公墓建设地址,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明确,甘肃省将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同时,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5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采取公墓生态修复措施,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水平。
         
        定期开展公墓执法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通知》明确,各地要定期开展公墓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要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通知》明确,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经费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经费,尽快改变全省公墓设施短缺现状,补齐民生建设短板。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方言 朱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