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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深挖“保护伞”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5/8/27 1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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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快递”成为贩毒新渠道
         
        广东: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深挖毒品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神仙水”“开心粉”“阿拉伯茶”……一个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名字听起来美丽诱人,却是披着天使外衣的魔鬼。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除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外,各种化学合成类新型毒品不断出现并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同时,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方式、贩卖渠道等也都开始趋向复杂化、隐蔽化、专业化。
         
        涉案毒品种类不断增多
         
        2014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办理了全国数量最大的恰特草新型毒品走私案,犯罪嫌疑人揭某和陈某利用其开设的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多名非洲货主委托从香港进口“非洲茶叶”,数量高达688公斤。
         
        “这些所谓的‘非洲茶叶’其实是一种新型毒品‘恰特草’。”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介绍。“恰特草”新鲜时似苋菜,晒干后外形像茶叶,无论生吃还是晒干磨粉冲服,效果都与海洛因极其相似,毒性惊人且成瘾性大。2014年1月1日,“恰特草”被我国列入毒品予以管制。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案件来看,当前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涉毒案件中的毒品已由以前的海洛因、冰毒等常见毒品演变为以海洛因、冰毒为主,奶茶粉、开心水、麻古、“恰特草”、摇头丸、美沙酮等兴奋剂与致幻剂类等多种新型毒品。如佛山市检察院2014年办理的朱某等11人贩卖毒品案中,侦查人员查获的毒品包括了奶茶粉、开心水在内的13个毒品种类或毒品药物成分。
         
        据介绍,相对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制作更为简单,打击难度更大,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更强。首先,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配制“开心水”“奶茶粉”等混合型毒品过程非常简单,嫌疑人只要掌握配方,在居民楼住所就可以完成毒品的制造,隐蔽性很强,如果不是知情人举报,或者制毒人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破获此类案件难度较大。二是制造方法简单,扩散风险大。配制新型毒品往往操作简易,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不需要专门器具,只需要购入相关成品毒品及其他普通原材料,按配方比例进行混合、勾兑即可。三是生产成本低,利益诱惑大。新型毒品的配方中成品毒品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普通的药品或生活品所占比例较大,因此生产混合型毒品的成本较低,而混合型毒品的售价却往往高于同等质量的成品毒品。四是吸食简单,社会危害性大。用物理方法配制的混合型毒品一般无特殊味道,可溶于水,可以直接兑水饮用,吸食非常方便。这些混合型毒品虽然毒品纯度不高,但成分危害性大。
         
        毒品运输方式更加隐蔽
         
        “除了新型毒品种类不断出现,毒品犯罪的流动性、隐蔽性、组织性也显着增强,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犯罪方式日趋隐秘、多元化。”该负责人介绍。
         
        运输毒品的手法呈现隐蔽化,一般不随身携带毒品。很多毒贩在联系好交易事项后,在和购毒者进行交易时,事先将毒品藏匿在附近秘密地点,在收到毒资后,再告诉购毒者毒品的藏匿地点,让对方直接去取货。
         
        “网购十快递”也是目前毒品犯罪分子开辟的新渠道之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上毒品犯罪提供了多样化的作案工具,如确定交易信息可用QQ、飞信,付款可用“支付宝”、网银转账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快递员上门取货,毒品送货上门,实行“人毒分离”“钱货分离”的“收付两条线”。
         
        “此外,容留吸毒犯罪也由小规模向大规模转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容留吸毒犯罪的犯罪方式已经从以前的小规模在酒店、私人住宅吸毒演变为江上游船、私人会所等大规模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式容留他人吸毒模式。此类案件呈现出有组织、有规模、开放式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受众更多,社会危害性较以往的私人容留更大。
         
        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毒品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广东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引导侦查取证、疑难案件督导、案件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精度和力度,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还开展了查处毒品犯罪背后“保护伞”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充当毒品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汕尾陆丰、惠州惠东等一系列“雷霆扫毒”专案中,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50件58人,包括汕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陆丰市公安局原局长陈某在内的多人被依法查办。
         
        “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我们也遇到一些突出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对主观目的及“明知”“应当知道”认定难。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必须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当知道”,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被查获毒品时往往辩称是帮助他人携带、运输、邮寄这些物品,自己不知道物品中的真实内容。如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办理的日本人樱木琢磨涉嫌运输3公斤冰毒一案中,行为人坚称自己并不知道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同时又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导致案件批捕、起诉过程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难度大。二是随着毒品犯罪的流动性、隐蔽性、组织性增强,导致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加大,证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个别案件量刑过轻,毒品再犯较多。
         
        对于下一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检察机关将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把毒枭、家族式制贩毒、团伙性贩毒等作为打击重点,开通毒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在禁毒工作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严格执法,防止和纠正对毒品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查毒品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深挖一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充当毒品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铲除毒品犯罪滋生的土壤。”(朱香山 韦磊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