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22 14:50:51
重庆检察机关实现改革放权而不放任
内外兼修打造立体监督制约格局
重庆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省市,重庆市检察院于去年9月启动试点,12月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今年1月起正式按司法责任机制运行,通过制定9项规范性文件并构建起“1+4+5”的制度体系,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而在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重庆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通过权力科学合理收放,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大突出亮点。
内部监督确保权责一致
“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以后,责权非常明晰,一般案件基本都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检察官的权限比以前大多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与此同时,李鹏也深深地感受到肩上责任的加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
“如今我们接到的案子都由案管中心随机分案过来,检察官无权指定选择某一案件进行办理,这种随机性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李鹏认为。
事实上,这正是重庆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一大重要体现。
据了解,重庆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建立随机分案为主、重大疑难案件指定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以此防止人为选案,加强事前监督防范,不断强化内部监督。
“重庆检察机关的试点院还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
以渝中区检察院为例,为避免检察官权力不受约束,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的情况,以及职业操守、业务研修等内容,定期进行业绩考核,作为年度考评、等级晋升、上级遴选的重要依据。
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介绍说: “检察院确立专门机构每季度对检察官独立承办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案件评查表的内容,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现办案瑕疵的,由检察官说明情况,或者作为扣分项记入为每一位检察官设立的《检察官司法档案》,并在年底进行考评。”
2016年的司法规范化检查中,渝中区检察院将以2015年办案量为基数,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案件。
“如果随机抽查发现有办案瑕疵或问题,严重的还要进行全院通报,仅这一点,就让检察官都绷紧了弦儿。”李鹏说。
不仅如此,重庆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检察长更换检察官机制,即在检察官不执行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等6种特定情况下,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办案检察官,以此督促检察官积极履职、正确履职。
“有权必有责,权责应一致。”重庆检察机关对司法责任的范围和划分、调查程序、追责程序等进行了系统规定,加强了对改革后检察官权力的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配套强化效果
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重庆检察机关还把目光投向社会,不断加强外部监督格局的建立。其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重庆检察机关对此做出的一大有益探索。
如今,重庆市的人民监督员已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改为外部选任,重庆检察机关配合市司法局统一选任了218名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增强了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建立完善了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有效机制,在确保拟撤案、拟不起诉、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侦案件全部提交监督的同时,将监督范围拓展到反映不当立案、超期羁押、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11种情形。”杨平说。
来自爱建证券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张乔就是重庆市218名人民监督员之一,从去年7月正式履职到现在,他已经监督了多起案件。
“重庆检察机关对我的工作很支持,只要有需要我去监督的案子,他们一般都会提前和我预约好时间,现场也能感觉出其工作程序的严谨规范。”张乔称。
就在不久前,李鹏刚刚办理完一起有人民监督员监督办理的案件。
李鹏说,“如今人民监督员的素质和能力都很高,有些甚至还是专业律师或学者,可以同我们一起深入讨论案件并提出较有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我感觉这种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形式监督,而是逐步向实质监督方向发展”。
重庆检察机关还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全面升级三级院门户网站“法律监督网”,采取逐月通报等措施,督促全市检察机关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并已实现三级院“两微一端”全覆盖。
据悉,自2015年以来,重庆检察机关共公开重大案件信息88条、案件流程信息76818条、法律文书33161件,法律文书公开比例94.1%,另已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案件117件。
检察官责任感大幅提升
改革后,渝中区检察院90%以上的案件都由检察官独立决定,这些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审批,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检察官独立自主办案。
作为渝中区检察院的53名检察官之一,今年33岁的李舰洲拥有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每年100多名嫌疑人因为他的决定,或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裁决,或离开监狱看守所开始新的生活。
谈及感受,李舰洲不禁感叹:“权力也意味着责任,现在我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遍地过案子。”
“案件是我主办,我就得对它终身负责,必须要让它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哪怕以后退休了,我都要接受所办案件公正性的考验。”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官陈一如是说。
而之所以有上述变化,恰恰缘于,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检察官需要承担案件终局处理责任,加之有着健全完善的责任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必须对承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其责任意识自然也随之明显增强。
同时,检察官办案主观能动性也在逐步提高,普遍实现从“要我办案”转变为“我要办案”,且执行制度规范更加自觉和严谨。
据了解,改革后,试点院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59.4%,其中二分院进入检委会程序案件数为零。
通过内外并重,多方监管,重庆检察机关全面提升了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实现了改革后检察官权力的科学合理收放,落实司法责任制取得了显着成效,也为其他地区进行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