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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亮点频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25 1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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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亮点频出 
         
        量能选材确保优质办案力量入额  
         
        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员额制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更是备受瞩目。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地试点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随着员额制改革的陆续开展和逐步推进,各地试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其他地区进行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与参考。
         
        业务能力办案实绩是硬指标
         
        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员额法官究竟依据什么标准遴选出来?不仅关系到每名法官的个人前途命运,更是关系到司法改革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大问题。
         
        江苏法院坚持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不搞论资排辈、迁就照顾,以最贴近审判工作实际、最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与考评工作,确保最优秀的法官入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介绍说,江苏高院制定统一的考核指导性意见,在要求审判一线法官近3年办案业绩至少达到所在地法院全体法官近3年办案平均权重值的前提下,8家试点法院结合各院情况具体细化审判综合业绩考核标准,采用统计业绩、随机抽查、第三方参与、法官同行评议等多种方式,重点考核审判工作量、审判质量与效率、裁判文书、庭审驾驭等与审判业务直接相关的项目。
         
        其中,南京、苏州两个中级人民法院邀请退休资深法官、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组成考核组,对裁判文书质量、庭审听证等需要作出主观评价的项目进行考核;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组从案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每人1件庭审视频,当场观看、评议和打分。
         
        江苏省检察机关除了设计专业严谨的考题外,十分注重考核干警的办案实绩,由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抽调75名业务骨干,逐案考核拟入额人选所办案件,体现了专业化职业化考核导向。
         
        在云南,考试只设置“案例分析”一种题型,突出对证据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等实务能力的考察;浙江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近5年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未满1年的审判员、检察员均需参加书面考试,全面客观评价专业能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政策科副科长戚永福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作为研究室人员,他全程参与了上海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检察官助理,他参加了第一批入额检察官遴选考试。
         
        遗憾的是,戚永福没有通过第一批入额考试,原因就在于他的一线办案经历有所欠缺,但他并没有因此灰心丧气。
         
        戚永福说:“通过这次遴选,我看到了自身的不足,目前除了完成研究室的工作,我还到基层检察院参与办案,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争取能够通过今年11月的第二次遴选考试。”
         
        不同群体综合施策兼顾公平
         
        如果领导干部直接入额,可入额后办案情况不理想怎么办?如果出现论资排辈或按职务入额问题,一线办案骨干入额空间恐怕会被大幅挤压……面对员额制遴选工作,一些法官检察官难免有类似的担忧。
         
        事实上,落实员额制过程中,不仅领导干部入额得到了有效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已经制度化,而且,有些领导干部还带头放弃入额,起到巨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山东规定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入额比例控制在35%以内,试点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他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入额候选人数量占上述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0%。
         
        山东法院、检察院还制定了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计入员额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一线亲自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主审案件数量分别不低于本单位人均办案数量的10%、30%、5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了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明确领导干部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规定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办案数,为分管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5%以上;检察长、其他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10件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数为所在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以上。
         
        海南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引领示范作用,开示范庭“传、帮、带”年轻法官,设立审委会委员合议庭,主动承担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院庭长亲自带头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福建省则规定,不办案的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员额。大力倡导院庭长带头办案,2015年全省法院院庭长直接主审案件21万余件,占全省收案数的27%。
         
        不难想象,如果院领导都要进入员额,势必会与一般干警争员额。在员额比例限定、报名人员“爆满”,选任矛盾极为突出的关键时刻,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副检察长刘志兵,主动提出不进员额。紧接着,省检察院又有7名副厅级以上不分管业务的领导提出不进员额,将员额留给一线办案骨干,对分院、基层院形成积极的带动作用。
         
        据介绍,浙江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中,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占到入额总数的21.5%,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年轻业务骨干成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中坚力量。
         
        山东规定试点法院检察院35岁以下法官检察官遴选入额候选人总数,占全部入额候选人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遴选入额者应在办案岗位履职两年以上,在员额结构上兼顾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与年轻业务骨干,增强了改革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北京明确对于老同志要充分尊重历史、中青年骨干要切实保证利益、年轻干警要确保看到希望的原则,通过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过渡性安置等方式,打通了不同群体的发展通道。
         
        进入员额不等于进入保险箱
         
        为保证员额制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地充分发挥遴选委员会作用,给遴选公平正义再加一道保险杠。
         
        浙江每次遴选除遴选委员会主任和7名专门委员外,还随机抽取9名专家委员参加,确保遴选工作公开透明。如根据工作实际,对申请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采取确认方式,设置疑义程序,遴选委员会委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入额条件的,“两院”遴选办应撤回人选或作出书面说明。
         
        贵州则由遴选委员会直接组织面试,抽调所有遴选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组成考官组,临时抽签决定受考察的试点院,并在审议确定入额名单时,提前将候选人名单及《遴选申请表》发放给委员熟悉掌握,再召开会议集体审议,设置疑义程序,举手表决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案。
         
        一旦顺利进入员额,是否意味着从此进入了“保险箱”,可以高枕无忧呢?
         
        据悉,一些地方为了避免法官检察官在入额后丧失工作积极性,建立了员额退出及增补机制。湖北制定员额退出办法,在出现主动退出、受到纪律处罚(或惩戒)、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情形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免除其法律职务,并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属于受纪律处罚(或惩戒)退出员额的,还需同时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备案。
         
        而在首批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到岗后,湖北的入额工作便开始进入常态化,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入额工作。今年下半年,湖北还将在全省调剂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预留员额,从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律师和法学专家学者中补充选拔法官检察官。
         
        已经工作14个年头、第一批入额的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杨文艳,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检察”。但是,入额后杨文艳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闵行区检察院对入额检察官有一套严格精细的考核标准,入额并不等同于进入了“保险箱”。
         
        一些地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做出颇具特色的创新与探索。吉林检察机关针对全省原有检察官比例高、靠自然减员周期长,设置过渡期可能出现队伍青黄不接、多次震荡等问题,提出“长痛不如短痛”,在员额制改革中不设过渡期,一次性把员额降到中央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做了充分预留;内蒙古、青海、云南等地根据自身少数民族居民较多的特点,加大了双语法官检察官的员额选拔力度,为民族地区司法工作增加了更多润滑剂。
         
        如今,多地法院检察院已在改革中形成共识,即遴选法官检察官过程中,要坚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突出办案业绩、司法能力,兼顾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业务骨干,真正把办案能力强的人遴选进员额,从而实现员额制改革的科学稳步推进。(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