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9/21 11:49:36
深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将首次推动公益诉讼专项立法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广东省江门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今年6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深圳检察院自2015年7月成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单位后,提起的第一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社会团体或其他机关为维护社会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雁林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不作为行为。这也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目的所在。”
深圳市提起的这例公益诉讼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指定管辖交办的,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对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行为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未经审核土地使用性质与伍某等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套用2006年的用地建设指标批文,办理了涉案土地出让手续及权属登记,给国家财政造成至少872万元损失。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向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但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伍某等人名下。
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今年6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早在2005年年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就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到广州、北京、河南等地考察,吸取各地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并向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了特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08年10月,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三路鸿运海鲜酒家因没有营业执照而被执法部门查封,经营者弃店隐藏,59名员工集体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向罗湖区法院发送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59名员工起诉。罗湖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史无前例地明确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地位和意见,开创了深圳司法史上的先河。
2010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亲友认领,也无人对其进行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为维护无名氏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民行部门在请示市检察院后,决定为该无名氏被害人开展公益诉讼。
2010年10月29日,该院向宝安区民政局提出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区民政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指派其下属的区救助管理站代替无名氏死者向交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在之后的公开宣判中,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支持了区救助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以往在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方面,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今年6月22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采纳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法建议,在最新颁布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与公园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下一步,还将在市人大法工委的牵头下推动公益诉讼专项立法。
王雁林向记者介绍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一年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推动特区专项立法、案件办理、沟通协调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后在实践中,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各界监督公益问题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加大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力度,使得检法两家的认识更加统一,相互理解配合。”
据了解,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唐荣 孟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