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5/16 15:13:06
江苏高院创立系列案件集中审理区别化处理新模式
一百七十七件民告官上诉案“打包”审
5月10日下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大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177件由原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村民与邳州市政府、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就征地拆迁及行政赔偿的上诉案件。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担任审判长,组成5人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邳州市副市长柳如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了当天的庭审。
这是江苏高院创新系列案件集中审判新模式的一个典型案例。
村民起诉征收拆迁行为违法
今年3月7日至4月17日,江苏高院先后立案受理了177件由原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村民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诉人作为原告在一审期间均诉称,本该由该村村民享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有宅基地证书及房屋、合法财产等,被上诉人突然强行拆除其房屋,强行侵占其宅基地和耕地等合法财产,并强行与其签订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于被上诉人的征收、拆迁等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上诉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请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相应的房屋等财产损失。
被告在一审中辩称,相关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且原告自愿签订协议,房屋拆除也系原告在将房屋清空后交付拆除,不存在强占财产强制拆除情形,原告签字确认了征收补偿协议项下补偿数额,选择以产权调换找补差额的方式进行补偿。租房只是过渡期状况,并非无家可归。
徐州中院一审查明,江苏省政府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8月作出该建设用地相关批复,邳州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该批复,分别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抽签选定评估机制、协议确定补偿内容,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订7日内腾空房屋交给邳州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并非以行政强制的方式予以拆除,故原告主张违法强拆其房屋缺乏事实根据,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上诉人在上诉中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认为江苏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超越了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35公顷以上的耕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而本案征收土地超过了35公顷。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征收为了公共利益,且八杨村集体土地至今未变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且一些参与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村民代表不具有代表性,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评估标准亦明显低于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等,要求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
设置特设席位保障诉讼权利
江苏高院受理上诉后,多次派员前往徐州、邳州两地,实地探察被征收土地的状况和村民安置小区现状,详细了解被征收土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合议庭后经反复研究决定,采用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区别化处理的模式“打包”审理这一系列上诉案件,并在庭审前一天召开了庭前会议。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上诉方选取了部分上诉人作为代表,剩下百余人坐在特设席位参与庭审,并有一名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开始前,审判长刘亚平还特别说明,为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每一位上诉人的诉求和意愿,台下就坐的上诉人若对案件庭审有异议,在举手示意并经允许后可上台进行陈述。
庭审中,双方围绕案涉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得到了合法审批、征收(房屋)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强制拆迁行为四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双方还就新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
在将近四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合议庭对征收批文、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等涉及征收合法性的共性问题集中审理,还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案、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交付、补偿款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等个案情况区分类型分别进行了审理。
记者注意到,法庭两侧的大屏幕同步显示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同步解读辩论环节诉辩意见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由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合议庭并未当庭宣判。
集中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
据了解,江苏法院案件受理量的20%为系列批量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矛盾纠纷突出。
“所谓集中化审理,同类案件一起开庭,一起举证、质证。区别化处理,就是个案中有特殊的地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举手经审判长同意后上台发言。”刘亚平解释说,按照传统的逐案分别审理,虽然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但审判效率不高,还会加重当事人诉累;而选取一个典型案件进行示范开庭,其余案件书面审理虽然效率较高,但在众多当事人没有经过庭审直接表达诉求、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对系列案件进行同质化处理,有时难以发现案件的差异。
“通过庭审,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陈述各自观点,既体现了审判公开精神,对出席庭审的老百姓、当地行政机关也是一次普法教育。”刘亚平表示,江苏高院尝试共性问题的案件集中审理、同类型个案的分别审理和具体个案的重点审理,不仅可以实现繁简分流,合理优化使用审判资源,也提高了审判效率,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后,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质量,提供了一种可复制可借鉴的审判新模式。(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