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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检察“1+5+5”制度体系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稳妥推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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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检察“1+5+5”制度体系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稳妥推进
         
        检察官绷紧责任之弦防出错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舰洲说,他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会一遍一遍地过案子,就怕出半点差错。
         
        李舰洲的话并不夸张。自渝中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以来,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和独立办案意识明显增强。
         
        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2015年9月以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9项规范性文件,构建起“1+4+5”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去年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重庆市检察院出台业绩考评办法,形成“1+5+5”制度体系,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了改革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划清检察官权力边界
         
        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重庆实际,重庆市检察院制定了包括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办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监督办法、司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业绩考评办法在内的5项核心制度,加上办案组织设置办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检委会决策咨询办法、司法档案管理办法5项配套制度,三者共同形成“1+5+5”制度体系。
         
        重庆市检察院分析认为,只有根据检察权不同属性,科学合理授权,划清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边界,与之相应的司法责任才能落到实处。
         
        根据《检察官权限配置办法》,按照侦监、公诉、职侦等8个业务条线,重庆市检察院梳理出331项权限,授予检察官217项,授权比例近70%。
         
        为适应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重庆市检察院今年修订权力清单,将部分案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赋予检察官。
         
        针对文书的署名称谓及签发,今年,重庆市检察院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起诉书尾部不再署检察员、代理检察员,统一署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赖江陵说:“以前办案,总觉得只要把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清楚,定性和是否逮捕让领导决定就行了。而现在,检察官需要独立定案,必须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办案权力下放后,检察官的依赖心没有了。”
         
        李舰洲告诉记者,改革后,自己拥有了更多的职权。权力意味着责任,有责任就有压力,晚上躺床上梳理案子就可以理解了。
         
        杨洪广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检察官已从“要我办案”变为“我要办案”;从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我认为该怎么办”,办案责任心和独立办案意识明显增强。今年以来,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案件5222件,占比93.18%;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95件,同比下降42.99%。
         
        内外监督放权不放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检察官更多的权力,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去年2月,针对渝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案中一名涉案人员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5名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了监督评议。经表决,人民监督员认为,这名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应予立案。
         
        更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这5名由外部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的标志属性。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重庆检察机关内外兼修,构建立体监督格局的重要一环。
         
        进行外部监督的同时,重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日渐显现成效。
         
        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鹏说:“我们接手的案子均由案管中心随机分案过来,检察官无权指定选择办理某一案件,这种随机性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通过案件管理系统,重庆检察机关建立起“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以此防止人为选案,加强事前监督。
         
        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全市三级检察院为每名检察官建立了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
         
        以渝中区检察院为例,检察院确立专门机构每季度随机抽查检察官独立承办的案件,根据案件评查表评查案件质量,发现办案瑕疵的,由检察官说明情况,或者作为扣分项记入司法档案,年底进行考评。
         
        李鹏说:“随机抽查发现有办案瑕疵或问题,严重的还要进行全院通报,仅这一点,就让检察官都绷紧了弦儿。”
         
        不仅如此,重庆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检察长更换检察官机制,即在检察官不执行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等6种特定情况下,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办案检察官,以此督促检察官积极履职、正确履职。
         
        据了解,重庆检察机关已经构建起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通过权力科学合理收放,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入额检察官须一线办案
         
        去年3月,重庆二分检副检察长钟晓云作为入额检察官,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由于案情重大,钟晓云直接办理,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拟定补充侦查提纲、撰写法律文书,一直到出庭支持公诉。
         
        在重庆市改革试点检察院,像钟晓云一样的入额院领导,按照规定,除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外,必须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以普通检察官身份履行一线业务工作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直接办案数量,分别不得少于检察官上年度人均办案数量的5%、10%、30%。严格把关院领导办案数量,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案件、审核案件或者出席检委会讨论案件,不计入直接办案数量。
         
        据统计,今年前两个月,重庆检察机关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2298件。
         
        院领导、中层干部回归办案一线,不再审批案件后,检察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重庆二分检检察官赖江陵说:“以前办案总觉得有领导决定,自己依赖心理强,现在办案自己要对作出的决定负责,对案件终身负责,依赖性减小了,独立办案能力提高了。”
         
        前不久,重庆二分检检察官张凯铭办理了一起买卖毒品案。仅用8天时间,他就完成了该案全部审查起诉工作。
         
        “这在以前是不敢想象的。”张凯铭说,改革前,他承办的案件都需先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再由处长审批,之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这些程序走下来,通常需要10天至15天。
         
        钟晓云说,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承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自己决定后就可以直接起诉,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
         
        “这是一种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鸣隆认为,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独立、负责地处理法律事务,摆脱了对集体负责制的依赖,既加强了岗位职责,又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据统计,今年以来,重庆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平均用时同比去年缩短9.2天,下降34.58%。(吴晓锋 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