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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司法厅出台《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交流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1/11/24 13: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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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县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从严管党治警,完善干警交流机制,优化厅系统干警队伍结构,激励干警担当作为,甘肃省司法厅结合实际,制定印发《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交流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省戒毒管理局局长、政委,各监狱监狱长、政委,省属戒毒所所长、政委,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10年且继续担任主要领导成员的应当易地交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同一工作满5年的应当调整分工,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对明确纳入常态化管理的19个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职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警,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警,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规定》强调,厅管处级干部一般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各监狱、省属戒毒所之间进行横向、纵向交流;也可择优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在本省范围内交流。科级干部一般在本单位内部交流;也可结合年轻干部培养计划,有针对性的从各监狱、省属戒毒所选调优秀科级干部到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工作;也可择优向当地党委组织部推荐,在政法单位之间交流。


        《规定》要求,各单位对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警,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结合交流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要妥善安排交流干警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符合交流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激发干警干事创业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