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取保候审新规
可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董凡超 张晨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今天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规定》明确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