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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山西实践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8/10 15: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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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会议应开尽开 关键证人应出尽出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启尽启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山西实践
         
        “现在开庭!”近日,一起贩卖毒品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针对焦点问题展开实质对抗。得益于庭前主审法官通过庭前会议与控辩双方充分沟通,有效解决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仅用5个小时,这起重大、复杂案件便审结。
         
        今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针对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完善、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12个重点项目,分别在45家法院先行先试。
         
        山西高院副院长刘冀民8月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试点初步实现庭前会议应开尽开,关键证人、必要鉴定人应出尽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启尽启,刑事辩护率、当庭宣判率均有较大提升。
         
        四种情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作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庭前会议对于缓解正式庭审的压力,确保开庭审理集中、迅速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程序设置、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尚不能完全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今年4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的办法(试行)》,明确六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四种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据太原中院副院长段培林介绍,审判人员遇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管辖、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提出申请或异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证据材料较多的;被告人达到三人以上或者指控罪名达到三项以上;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犯罪六种情形的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段培林说,合议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被告人、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四种情形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议定相关问题。
         
        记者了解到,太原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随之提高。截至6月15日,今年太原中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39件,召开庭前会议24件,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61.5%,案件开庭审理效率有了提升,较好实现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隐蔽保护解除证人出庭之忧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难尚未根本解决。
         
        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着力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今年5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依法出庭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工作举措和方法,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制度保障。
         
        忻州中院副院长张树林介绍说,忻州中院专门建立了集远程作证和隐蔽作证功能于一体的证人作证室,让证人作证时更加安心、放心。根据证人保护的需要,设置了证人专用通道,证人进入作证室后,可以通过庭审现场视频清晰地看到法庭内实际情况,法庭通过视频也可以看到作证室全景。忻州中院建立了证人作证隐蔽保护系统,证人进入作证室上半身就会被打上马赛克,无法看到其真实面貌。现场接受询问时,证人的声音经变声处理后,也与本人完全不同。
         
        截至6月15日,今年忻州中院刑事一审案件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案件共计6件10人,出庭率100%。目前,绝大多数复杂案件的关键证人能出庭、敢出庭、愿出庭已成为忻州中院刑事审判的新常态。
         
        14种情形指派法援辩护律师
         
        实践中,不少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但又不符合现行法律援助制度适用条件。由于没有辩护人,辩方无法与控方形成有效抗衡,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今年6月1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阳泉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阳泉中院院长陈明华介绍说,细则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未委托辩护人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力求实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辩护律师全覆盖。
         
        据了解,细则扩大了指定辩护范围,明确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无法联系其家属或其家属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等14种情形,被告人未委托辩护的,由法院通知法援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阳泉中院调研发现,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律师多是一些刚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存在能否胜任的问题。陈明华说,为确保指定辩护的有效性,细则明确社会影响较大、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指派的律师应当执业三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法律明确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执业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被告人未成年的,指派的律师应当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能较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4月,阳泉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辩护率为20%,其中法律援助案件占2.5%;今年5月至6月15日,刑事案件辩护率升至30%,法律援助案件占比升至3.9%。
         
        山西高院院长邱水平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实现从“以卷宗为中心”到“以庭审为中心”的转变,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真正使“庭审中心”意识入脑入心。(马超 王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