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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立法规范辅警依法履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3/2/13 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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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徐鹏


        为推动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规范化、法治化建设,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45条,对辅警的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辅警招聘、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职业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辅警为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


        此前,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辅警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在缓解警力不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青海省公安厅副厅长李玉强说,但此前一度存在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不足、职业认同感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规范辅警管理,保障其依法履职,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辅警队伍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制定《条例》势在必行。


        对于辅警的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条例》明确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社会保障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对有显着成绩或突出贡献的辅警,《条例》明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明确辅警招聘程序应聘条件


        对于辅警招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或者由公安机关单独组织招聘。公安机关所属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条例》对辅警的招聘程序、应聘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辅警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在应聘辅警的条件方面,《条例》明确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等应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此外,《条例》还对应聘人员具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编造、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信息或者言论;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明确辅警协助开展工作机制


        为解决辅警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条例》对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进行了列举规定。其中,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包括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受困人员;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戒毒人员日常管理、公开查缉毒品;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公安监管场所的规定勤务;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大型公共活动秩序维护。


        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包括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证件制作、信息采集与录入等工作;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非涉密技术支持工作;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条例》还对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包括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完善职业保障加强管理监督


        为更好保障辅警依法履职,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条例》对辅警的工资、社会保险、评烈抚恤等方面应当享有的待遇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工负伤辅警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辅警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持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在本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享受门票免费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畅通特别优秀辅警入警通道相关要求,明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可以面向优秀辅警安排一定比例职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招录。”李玉强说。


        《条例》还从建立健全管理监督相关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警械装备管理、健全举报投诉处理等方面,加强了对辅警的规范管理。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辅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和监督下,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规定,辅警有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使用武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械以及其他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