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11:50:26
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普通群众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江苏采用大合议庭审案597件
上海待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与众不同: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此案,审判台正中间端坐着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
据了解,因为此案较为新颖,质证期间又发现事实难以查清,法院便通过摇号,在18名知识产权组陪审员中确定4人参加该案合议庭。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按照软件研发市场惯例,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公司相应研发经费的意见。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支付10万元研发经费的调解方案,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制日报》记者8月21日了解到,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尤其是提出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以来,江苏5家试点法院已组成大合议庭审理案件597件。
陪审员选任使用相分离
2015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盐城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南京市鼓楼区、无锡市梁溪区、苏州市吴中区3家基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
5家试点法院经“海选”,将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试点法院积极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探索人民陪审员选任与使用相分离新机制。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由120名扩增为200名,约为法官员额数的5倍。其间,先后组织两轮随机抽选,第一轮按选任人数的10倍,即在全区52万选民中随机抽选28周岁以上的850人为候选人,经过资格审查、征求意见和政审等环节,确定165名符合任职条件。第二轮在165名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85人,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率先试点以“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法院使用”为核心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方式,打破了以往由法院“自选自用”的模式。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副院长张永平介绍说,随机抽选直接由司法局主导,有利于通过司法所,与村、社区对接,准确掌握候选人基本情况、品行等重要信息。采取相对独立于法院的选任模式,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履职,有效发挥参审职能。
南京中院从符合人民陪审员候选条件的560万选民中,随机抽选5000人进入资格审查,按照一人一表逐项审查,由资格审查组三方人员共同签署审查意见。
为了让人员选任广泛化的同时兼顾多元化,盐城中院在随机“海选”的基础上,建立了陪审员专业特长信息库,充分发挥陪审员专业特长,体现选任的普遍性与代表性。
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5家试点法院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重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问题,经过探索,建立了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对相关界限区分列出明确条文规定,规范法官引导义务。
南京中院起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事实审的案件适用范围、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人民陪审员单独就事实认定发表意见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在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归纳并介绍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为两个阶段组织评议,先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事实认定评议,再由合议庭法官进行法律适用评议。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法官评议法律适用问题时在场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建立事实问题“一案一清单”制度,结合审判时机,对盗窃、民间借贷、保险合同等常见的刑事、民事、商事案件类型进行归纳,编制类型化要素事实明细表,对类案所涉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主审法官阅卷时,结合该表列明待查事实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清单了解案情、精准发问、逐项评议,法官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应主动向人民陪审员解说,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正确的审查方向。
盐城中院同样要求法官整理事实问题清单,做好参审指引,专门设计法官履职情况登记表、陪审案件审理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一案三表”,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
均衡参审机制避免弊端
据江苏高院副巡视员、政治部副主任叶娅介绍,通过构建均衡参审机制,有效避免了“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的情况,通过试点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建立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规则,强化法官指导作用,完善大合议庭评议规则,还解决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有力推动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审。
据了解,南京采用大合议制陪审模式,先后审理了媒体较为关注的德州扑克涉赌案、南京城管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等案件,采用“3+4”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副院长夏雯介绍说:“我们在试点中规定,对事实问题形成的多数意见,应同时有至少一票人民陪审员和一票法官意见,以充分综合法官的法律职业思维与陪审员基于社会生活和认知的判断。”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在3人合议庭审理一般案件的基础上,部分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案件采用5人大合议庭模式审理。其中,对于事实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由两名法官与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法律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3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试行大合议庭制以来,共组成5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138件,其中,“两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109件,“两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29件。
张永平介绍说,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还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一票提请权的实施意见》,平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时的强弱状态。人民陪审员若认为多数意见在事实认定方面不当或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庭长审核或提请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目前,已有3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使用一票提请权,其中两件经审委会(法官会议)讨论后,肯定了人民陪审员意见。
专家建言陪审制度改革
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吹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加时赛”的号角。
7月28日,江苏高院在苏州市吴中区召开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则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大合议庭陪审机制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了交流探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和数量应适当控制,不能片面强调陪审适用率,更不能将人民陪审员作为补充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工具。对缺乏实质性对抗的公告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不建议适用陪审制。
围绕大合议庭陪审制的参审案件范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监督处处长李向阳认为,应当主要包括四类案件,一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与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刑事案件;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四是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远认为,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权是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而判处较重刑期的刑事案件在事实上并不一定有很大争议,不应一律适用大合议庭。
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方勇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依申请适用陪审程序的权利。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严仁群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述,容易造成一定误导,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作为划分陪审员和法官职权的依据,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建议设置一些例外情形,如对某一问题的审理如果明显超出陪审员的审理能力,可直接将其交由法官审理。
关于大合议庭的评议机制,吴英姿认为,大合议庭评议规则的核心要旨是评议实质化,要在评议中体现“参与”和“论证”两个关键词,充分保障陪审员的参与。要强化专业法官的论证。当陪审员与法官意见发生分歧时,特别强调法官通过法律解释与法理论证,在法律专业理解与社会朴素正义观中寻求意见融合。合议庭结论不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的简单“中和”或“混合”,不能简单用对问题清单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裁判结论。当陪审员与法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当直接根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裁判,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