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22:38
沈阳中院推出庭前会议制度升级版
心证公开触及司法公开内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早在2015年年初,便大胆尝试和探索改革庭审方式,率先在民事审判中推出庭前会议制度。今年年初,又推出庭前会议制度升级版——推行法官心证公开,将其延伸至庭审的最后言词辩论,将司法公开从形式上公开向实质上公开深度迈进。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进沈阳中院民六庭,对被称为深入司法公开内核的心证公开制度进行了深入采访。
当庭与当事人交流见解
A:“你方是以何种身份主张权利?”
B:“以实际施工人身份。”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性质的实际施工人,另一种借用资质性质的实际施工人。你方自认为是哪种实际施工人?”
B:“我方属于第二种即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
A:“我需要释明一下,你方是按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还是按第三人认为的你方与工程发包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B:“按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主张权利。”
A:“我再提示你一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适用的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性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而你方认为自己是借用资质性质的实际施工人。你是否坚持这一主张。”
……
阅读至此,你是否清楚,上述对话是何人在何种场合的对话呢?你或许会想到,这是一场辩论赛中的双方辩手,或许会想到,是两名律师在交流案情。
事实上,这是法官和当事人在一次庭前会议上的真实对话,A是法官,B是原告。
法官直接将自己对案件的见解与当事人在庭上进行沟通、交流,着实新鲜。而这的确是真实的。这是记者近日在沈阳中院民六庭旁听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庭前会议时见到的场景。
之所以出现上述对话,缘于沈阳中院民六庭今年年初推出的心证公开制度。
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及研究的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丽峰说,心证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知悉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心证公开充其量是心证结果的公开,即体现在裁判文书的主文及说理上,而沈阳中院民六庭将心证公开提前至审前准备阶段的庭前会议环节,这在全国是一个大胆尝试。
与记者一同旁听案件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廖野清说:“以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双方当事人都在猜测,经常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法官的想法,这也是人情案产生的根源之一。沈阳中院民六庭的做法让人耳目一新,让当事人在庭上就可以知道法官对案件的见解,有话明说,有助于树立法院公正的形象。”
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这一目标,陆续推出六个方面的司法公开,分别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沈阳中院民六庭庭长陈林说:“推行上述司法公开内容是必要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公开。我认为,司法公开最核心的、最实质的内容,应该是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公开。我们要求法官将自己的初步见解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充分参与,使当事人在言辞辩论终结前,充分认识、预测法院发现真实之心证形成活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基本的、合理的预期。”
据了解,沈阳中院民六庭主要负责审理土地纠纷和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周期长、调解难度大、服判息诉率低。而自去年以来,该庭已经有8件建筑工程纠纷以调撤方式结案,还有数起一审案件服判息诉。
陈林说:“建工类案件有如此高的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来之不易,主要归功于庭前会议及心证公开制度,既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贡献,不但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依规操作规范心证公开
据了解,为使心证公开制度有章可循,沈阳中院民六庭专门制定了《心证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心证公开的三个目标,分别为:促进审理集中化,避免当事人暗中摸索、揣测法官的审理方向,或主张、提出无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审判重复和散漫化;保障充分辩论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修正、调整内心的认识和判断,避免发生误判。
操作规程规定,心证公开始于庭前受理起诉状、答辩状、反答辩状时,至庭审最后言词辩论时结束。心证公开范围包括审理范围(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特定)及待证事实的明确具体、法律观点的表明、举证责任的分配、经验法则的认知及交易习惯的争议等情形下所获得的心证,应予开示,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促使其充分辩论。
操作规程还对心证公开的方式方法作出规定,明确在审理各个阶段(不论是庭审准备还是庭审过程中),法官均应详细阅卷并查阅相关判决及文献资料,进行一定分析、研判(初步心得心证),作为开示心证的前提。
按照规定,如有当事人就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疑问,请求法院开示其心证时;在心证公开不致导致误判,当事人能达成共识时;处于不利地位当事人固执己见,法官认为有必要时,适宜积极开示心证。相反,如直接公开心证,可能产生法官先入为主误会或引发激烈对抗时,应采用迂回、婉转方式发问。如“依据现有证据,是否能达成这项结论”“不知当事人有何意见要陈述”,或开示心证时讲明此为暂时性心证,如有其他有力的证据提出,将再行修正、调整。(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