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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创新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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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近年来收案数量逐年增多的现实压力,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眼睛向内,依靠内部挖潜,紧紧抓住“诉前”和“判后”这两个关键节点,不失时机地做辨法析理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2万件左右,另有约1万多起纠纷在诉前就得到了化解,不仅减轻了群众诉累,也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缓解了办案压力。
         
        诉前调解:把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
         
        山东省商河县晋家村村委会帮助10户村民办理了一笔联保贷款,用于发展蔬菜大棚生产。贷款到期后,有6户借款人远走他乡,下落不明。于是,银行准备起诉10户村民。该村委会得知消息后,向法院设在当地的法官工作室求援,希望法官能出面调解这起纠纷。
         
        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庭长王心舸通知所有担保人到场,向他们释明违反信用担保的法律后果。最终,6名担保人与信用社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一场诉讼。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普遍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等,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化解了三联集团锦绣苑房地产等一大批案件。章丘区人民法院专门制定《诉前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首先由工作人员向其主动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诉前调解的优势、流程、处理方式等,并在初步了解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成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诉前调解,则转由立案人员办理立案登记和审查,坚决防止以诉前调解为由阻碍或拖延立案,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发生。
         
        抓住诉前关键环节,济南法院邀请具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在法官指导下,按照“四心工作法”要求,认真做好诉讼风险评估,引导当事人算好亲情、信誉、时间、经济、风险“五笔账”,让当事人理性对待和解决自己的纠纷,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法官通过多种形式传授调解经验,把适合调解的大批纠纷化解在诉前。
         
        三联集团锦绣苑房地产烂尾工程曾涉及377户购房群众的利益,一度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2016年9月,济南法院采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启动该项目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置工作。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本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5名由市司法局选派的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艰苦细致的诉前调解工作,目前已有351户购房群众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领取了购房款,款额达3.2亿元。对购房群众来说,此举不仅效率高、节省诉讼费,纠纷也解决得彻底。2016年11月2日,在市中区法院执行购房款发放现场,一对退休夫妇办完手续后高兴地说:“这个方法好,我们很满意!”
         
        判后答疑:心结打开不再上诉
         
        去年,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共审理涉及辖区圣井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400余件。案件判决后,其中100余起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另外300余起案件当事人也准备提起上诉。为了避免这300起案件集中进入二审程序,章丘法院领导主动约请煤矿负责人进行座谈,最终使100余起案件当事人撤回了上诉,300余起案件当事人不再上诉,问题也得到有效化解。
         
        判决书送达完毕,标志着一审程序的结束,按说可以“刀枪入库”了。然而,章丘法院却自找“麻烦”,要求全面实行“上诉约谈”制度。也就是说,对于本院一审结束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主审法官所在法庭的庭长或分管副院长,必须在卷宗转送上级法院之前,主动约请上诉当事人,抓住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之前的良好机会,再做一次调解和判后释法工作,依法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章丘法院通过实行上诉约谈制度,每年至少减少130多起上诉案件,多的时候能达到500多件!”章丘法院院长赵悦红介绍说,“一些当事人经过约谈后,虽然最后还是选择了上诉,但这样做确实减少了不少上诉案件,也让当事人更多地了解法律,理解法官的判决。”
         
        为了把上诉约谈工作抓实、抓细,章丘法院专门修改了《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把上诉约谈纳入工作考核。制定《关于实行上诉案件约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上诉约谈的启动、开展、考评“三环节”。对当事人要求上诉的,承办庭必须立即填写《上诉约谈登记表》,注明案号、上诉人、上诉事由、收到上诉状时间等内容,按照“上提一级”的原则,法官审理的案件由庭长负责,庭长主审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启动上诉约谈。约谈要形成笔录,并由约谈人、被约谈人分别签字。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要写出上诉原因分析,与《上诉约谈登记表》、约谈笔录一并归档,院考核办将对上诉案件约谈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通过开展上诉约谈,严把案件出口,形成了沿程序由后向前的“倒逼”机制,法官工作责任心更强,工作作风更扎实,廉洁自律意识更强。
         
        为了利于和当事人打交道,更是为了把案子办好,赵会娟早在几年前就拿到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最近几年,圣井法庭每年进行“约谈”的上诉案件在60件左右。赵会娟是这个法庭的庭长,按照规定,这个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她必须亲自跟上诉当事人“谈一次”。“办案不仅要靠法律,还要掌握好当事人的心理!”赵会娟说。
         
        在济南法院,像赵会娟这样的法官
         
        “心理咨询师”,还有很多。他们凭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令人称赞的沟通技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有1%的希望,我们就要尽100%的努力!”济南中院副院长刘延杰算了一笔账,“现在,济南市有11个基层法院,如果按每个法院一年减少上诉案件120件来计算,那么全市法院一年下来,就能减少上千起上诉案件。这就大幅减轻了二审法官的工作量!”
         
        机制创新:多元化解“亮点纷呈”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济南法院按照“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的要求,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打造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平台。一是建立指导分流室,对准备起诉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更能便捷高效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室,为派驻或聘请的调解员提供工作场所;对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土地等多发纠纷,设立相应的行业调解室。三是建立法官工作室,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小额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委派(托)调解和立案保全送达等工作。四是建立司法确认室,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委派(托)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依法予以确认。
         
        众人拾柴火焰高。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济南两级法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强化医疗卫生、劳动人事、房地产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等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职能,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形成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合力。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将会立即转入立案程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陡沟法庭庭长赵勇说。
         
        2016年7月2日,李月(化名)的心情格外轻松。这一天,她拿到了市中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周后,她又收到了平安财险预赔偿的2000元赔偿款,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告不愿出钱,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原告嫌被告赔的钱少等原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率较低,多以判决结案,但判决结案容易导致当事人上诉,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为有效解决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处理通常时间长、成本高、耗费精力大等突出问题,5年前,济南中院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创新保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了“保险调解日”制度,并在法庭设立保险调解室。在保险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表示了与保险公司调解的意愿后,法官便组织双方在“保险调解日”进行调解。
         
        按照规定,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一周内即可安排调解。调解由法官主持,人民调解员参与,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到场,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当天就能完成调解,15日内就可以收到赔款。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当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当场依据法律文书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快速处理、赔付,并通过独立的理赔上报系统,将无争议案件当日结案。
         
        李月就是通过“保险调解日”解决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场纠纷。2013年11月,李月骑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在理赔额度上产生严重分歧,驾驶员拒绝赔付。事件拖延数月仍未解决,于是李月将驾驶员和轿车投保的平安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特邀调解员、平安财险理赔专员、驾驶员和原告均到场,并以最快的速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月也很快拿到赔款。对于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商业险的案件,调解组一并处理,免去了当事人反复出具材料、来回奔波的麻烦。法庭的“保险诉调对接调解室”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调解成功后,交通事故受害方不用担心赔款难到位、执行难等问题。
         
        作为最早一批参与“保险调解日”的理赔专员,平安财险山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张磊感到工作有了明显变化。“没有保险调解室之前,我来法庭就是坐在被告席上挨埋怨、受询问、听判决。现在不一样了,大家一起坐在圆桌旁心平气和地商量,我们都能相互理解。”张磊说。
         
        其实,这种诉调对接的方式实现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共赢。“一方面有效控制了风险,降低了我们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调解案件大幅缩短了理赔周期,能帮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张磊表示。
         
        近年来,市中区法院陡沟法庭每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500件左右,通过实行“保险调解日”制度,该类案件调撤率达到80%左右,平安财险的涉诉案件调撤率更是达到了92%,当事人理赔周期平均缩短了10天。
         
        推行保险诉调对接机制不仅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量上的压力,也能有效缓和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因而深受各方青睐。“前景看好!调解案件从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扩展到了保险公司所有的保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和保险公司提出要建立这一机制!”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海潮说。(闫继勇 祁云奎)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20/content_12684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