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0:41:22
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与保障显然并不仅限于最基本的免责权,而其中,不少法律问题与制度设计并非是各自独立的地方立法所能解决的,亟待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买单”,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相对于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河南省本次新规可谓有着明显进步。一方面,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外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治安案事件;另一方面,权益保护内涵更为全面,奖励标准更为给力。河南省对于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保护的探索与践行无疑值得礼赞。
然而,通过对比河南省的新旧规定以及与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尽管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初步建立起奖励、补偿、保障的省级制,但遗憾的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并无直接的法律对相关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使得见义勇为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与规定并不统一、全面,处于各自为政状况。这首先使得见义勇为的定义范围、应用规则没有得到统一确定:有些行为在一省将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在另一省或许则将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让人们无法适从,进而在是否见义勇为面前犹豫不决。
其次,各地已有的见义勇为红利无法“跨省”对接。有的省份规定在本省范围的善举受到保护,有的省份则规定,本省范围的善举和本省人在外省的善举均受到保护。即便是后者,也常因各地法规和社保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异地义者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地。这常常引发人们在异地见义勇为负伤后,回到家乡却难以得到应有的权利保护。
最后,统一规定的缺乏,也使得现有法律保护不够显性,容易被曲解。近年来,舆论场一些事件中,谣言不断、以讹传讹,使得人们误以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难能可贵,必须避免让义者陷入法律争议,流血流汗流泪的尴尬。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权,为见义勇为的国家层面立法开了一个好头。
然而,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与保障显然并不仅限于最基本的免责权,而其中,不少法律问题与制度设计并非是各自独立的地方立法所能解决的,亟待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在梳理、重申现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对见义勇为的实体规定、程序认定、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规则、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统一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哪个省市,都无后顾之忧、敢于勇为。(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