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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2/14 12:35:12
从七方面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陈梦琪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羁押,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提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权利告知力度,依法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律师提出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中,应当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等方式,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畅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渠道,依法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二是加大主动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与看守所信息联网系统,及时查询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诉讼期限和主要案情,从中发现羁押必要性案件来源。根据不同人员、不同罪名、不同性质分类建档,对未成年人、过失犯罪人员、严重疾病人员、轻型犯罪人员等重点审查。对于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在检察监督纠正的同时,可以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范围。
三是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透明度。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应当突出审查重点,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有争议的案件及其他有必要公开审查的案件,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这不仅有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多方参与能进一步增强审查意见的全面性和客观性,防止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滥用审查权,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公信力。
四是加大风险评估力度,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机制。针对在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出现的取保候审脱保、不及时到案、重新违法犯罪等风险,检察机关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同时,为了解决办案机关不敢、不愿放人的顾虑问题,应当积极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监管机制,做到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得了、管得住,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给社会增添不安定因素。
五是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效果。检察机关经审查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并跟踪督办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落实情况。对于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对于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的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是加大派驻检察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独特作用。派驻检察人员每天工作在看守所第一线,与在押人员朝夕相处,无论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还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都更具便利性,这也是最高检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统一归口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考虑因素之一。应当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独特作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派驻检察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相结合,引导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充分调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积极性。
七是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合力。在外部,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联系,注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所提建议符合法定条件,能够被办案单位采纳。在内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结合起来,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工作机制相结合,整合司法资源,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最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