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树娟
近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需就违法放生承担对当地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等各类费用5.8万元。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好心办坏事”的案件:徐某为给亲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投放到当地淡水湖中。相关部门耗时10天,仍有近5000斤未能打捞上岸。由于这种鱼类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会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损害,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可谓是外来入侵物种经由非法放生进入自然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受非法贸易、非法放生等因素影响,我国已成为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生物安全法和刚刚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均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确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我国法律在防治外来入侵物种方面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一些人对于放生外来物种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不知晓,对于非法放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甚清楚,致使非法放生频频发生,给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对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产生更大的警示震慑效应,也能在更广范围内对公众起到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作用。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即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
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制度安排。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引导公众科学放生、文明放生、合法放生,既避免放生演变成“杀生”,也有力阻断外来物种入侵的通路,织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网,从而更好地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