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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2/17 12: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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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宋长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侦查起诉审判关系的顶层设计。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为此,有必要对侦诉审内在逻辑关系重新审视并加以改造,凸显以庭审为中心,以控辩为支点的三角结构诉讼格局,使庭审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以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一、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逻辑分析
         
        “以庭审为中心”这一命题的内涵包括:一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紧紧围绕庭审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二是公安、检察机关合力执行控诉职能,律师辩护职能的实质化得以保障,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三是法官中立审判,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以庭审为中心”的外延较为宽广,包括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三者关系,在于以庭审为依托,实现裁判权对侦查、公诉权力的程序性制约。为此,在刑事诉讼构造上,要突破刑事诉讼线性结构不足,在维持侦、控之间的配合关系的同时,强化控辩之间的对抗性和控审之间的制约关系,整个诉讼结构为庭审中心服务。
         
        二、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现实困境
         
        1.线性诉讼结构的困境
         
        现行侦诉审线性结构缺陷表现在:一是庭审前,侦查活动不受司法审查。嫌疑人只能将权利保障的希望寄托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现实有效性大打折扣。二是庭审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侦查、检察机关的各种证据“合法性”书面说明,瑕疵证据,言辞等主观性证据的大量存在,受害人上访压力、案件考核压力等因素,使得法官不敢轻易排除主要事实证据,宣告无罪。
         
        2.听讼能力困境
         
        庭审强调亲历性,需要提高法律共同体听讼能力,否则庭审效率、案件质量以及庭审中心地位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和弱化。目前法官的听讼能力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听得不细。庭审听讼不专注、不仔细、不认真,容易遗漏洞察案件事实的疑点。二是重点不明。庭上归纳焦点不精确,辩论重点指引不够,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公诉人和律师的听讼能力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证据的质证能力不足,质证不充分。二是对合议庭的发问准备不足,甚至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细节不清楚,需要合议庭多次释明。三是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在关键事实细节方面不足,不能有效针对焦点问题辩论,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证据上充分辩论,没有针对指控犯罪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展开细致、充分的辩论。四是公诉人存在地位优越意识的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仅做工作性回应,很少做程序性回应,甚至对证据有效性不做程序性证明。
         
        3.证据制度的困境
         
        证人出庭制度落实乏力。一是普通证人出庭困难,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侦查人员出庭困难,代之以书面证言形式提交法庭;三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部分体现了传闻证据排除的精神,没有正式确立这一规则,从而导致大量书面证词难以判断取舍,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
         
        4.公诉与法律监督机关同一的困境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者不受到任何干扰,包括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内,不得对于法庭的审判施加任何潜在的暗示和威慑。实践中,法官在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上面临着职业风险和考核压力,严重阻碍了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构建。法律监督必不可少,但需要依法行使,不能以“法律监督”名义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和牵制,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
         
        三、构建以庭审为中心侦诉审新型关系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侦诉审新型关系,具体而言要构建以下三个中心:
         
        1.事实证据认定的庭审中心
         
        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经受审判检验。一是要坚持客观证据体系观念。法庭要从口供中心转为客观证据中心,重点审查证据客观性,建构通过物证进行客观验证的证据体系,实现主观证据向客观证据的转变。二是转变轻量刑重定罪的观念。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量刑证据经受审判检验,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要从严把握量刑证据和定罪证据,督促侦查机关加强量刑事实、证据的搜集。同时公诉机关要正确提出量刑建议,以免因量刑建议过高或过低导致的被告人上诉,增加法院量刑和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的难度。
         
        2.法律适用的庭审中心
         
        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适用定罪量刑的法律经受审判检验。一是法庭要把法律适用作为庭审的焦点。法庭要在庭审中指挥控辩双方就法律适用展开充分、有效的辩论,包括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二是法庭要严格执行有罪的法定证明标准。准确把握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组织控辩双方就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证明充分展开说明,以便形成法庭共识。三是敢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把疑罪从无作为辩论的焦点,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决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权利保障的庭审中心
         
        一是要强化审判对侦查的导向作用。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不仅要发挥法院主导审判程序的作用,还要肩负对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导向作用。刑讯逼供、违法侦查行为的防范不仅靠侦查机关的自律,同时还要引入他律。法院既要注重案件实体审判,更要重视发挥程序法治的作用。基于我国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可以探讨在司法改革中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重构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落实权利保障机制。
         
        二是保障律师权利,实现辩护实质化。首先是辩护独立。辩护人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进行依法辩护,辩护活动不受干预。其次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侦诉审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只要辩方提供初步证明,法院就应当调查请求的事实;同时要尊重律师,消除律师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后顾之忧。再次是树立对抗观念。检察机关要自我取消地位优越意识。对于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认真对待,不得仅作出程序性回应,应当通过庭审程序依法排除。法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焦点进行辩论,通过庭审辩论对抗,实现实质辩护、有效辩护。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谨适用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是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证据制度保证,法庭依据证据规则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充分运用,可以纠正侦查过程中以各种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做法,遏制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推动庭审实质化。
         
        四是强化法官听讼能力。庭审中心的指挥者是法官,因此法官应当有足够的能力担当起庭审指挥的重要职责,努力提升听讼能力。要强化听讼意识,尊重庭审各诉讼主体;增强听讼的专注性,特别是被告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经过的陈述;注重洞察细节,找出案件证据的蛛丝马迹,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掌握科学的听讼方法,做到庭前充分准备,沉着冷静、仔细果敢;抓好重点发问的作用,对案件关键环节、争议较大问题进行重点发问;坚持被告人全面陈述原则,引导好律师和公诉人的听讼,增强发表意见的针对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