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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维度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3/23 1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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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维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现阶段,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什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保障建设?如何进行这种制度建设?笔者谈些看法。 
         
        法治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领域 
         
        放眼世界各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亡则国家亡,这是被人类政治实践所反复证明的真理,我国的发展自不能例外。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国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其他什么法治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必然具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即在本质上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保障和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价值体系,它由12个词12种价值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有层次差异,并不是完全等值的,它们之间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金字塔型价值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法治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法治是表现在社会层面的价值之一,它与自由、平等和公正一起构成了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体系。但其实,法治这个价值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和基础性,它不仅仅在社会层面起着价值引领的作用,同时,法治还在国家层面的价值体系中起着目标定位和机制保障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治国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也是国家层面的一个价值目标,也是调节国家层面各种关系的保障手段。缺乏法治,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国家层面的价值体系就难以实现。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成员”,同样对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发挥作用,它既是国家层面价值观的保障,也是国家层面价值观的重要基础。并且,法治在个人价值层面也具有基础和保障作用。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本身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实现了法治国家,真正的爱国主义便蕴含其中。敬业、诚信和友善既是个人道德和伦理的要求,一定意义上也是法治的要求。由上可见,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特殊,它既是价值之一,又渗透在其他价值之中,同时也是对其他价值的保障和落实。 
         
        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硬约束和软约束并举,硬约束就是法律制度保障机制,软约束就是道德宣传教育。当前,应更加重视作为硬约束的法律保障机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硬约束”。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和引领。同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目前应当着力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构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硬约束机制,从而以法治为载体,开展一场自上而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从官方到民间的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普及活动,积极开拓和培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赖以健康发展的土壤和环境,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纵向推行模式。在这里,新加坡的模式值得效法。1991年新加坡国会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用政治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新加坡核心价值观以最高的政治地位,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强力推行核心价值观在新加坡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和落实。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建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切实有力的保障。为此,笔者建议: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紧密结合起来。需要将价值、法律和技术统一起来,使价值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价值化,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地进入法律层面,再由法律层面落实到社会实践和生活之中。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也是宪法发展的最新成果,应当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成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人民的一体遵循和最高行为准则。同时,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宣誓的誓词中。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的誓词共有70字。但这个誓词中没有明确提出“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有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示于誓词中。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通过“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专门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审视现存的全部法律法规,看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者,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者,予以坚持和遵守。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化的要求加以明确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应当作为立法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议将来所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均应在第1条立法依据中“以宪法为依据”后载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注重程序法治建设,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相对而言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如车之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实体法是通过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程序法则是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体法是静态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是动态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指解决纠纷、预防争端的诉讼法等程序法,同时也指立法领域的程序法和执法领域的程序法,也即立法程序和执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因此,程序法在广义上包括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程序法等等。这三种程序法均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分别体现在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并通过它们对立法过程、行政过程以及司法过程发挥调节和规范作用,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结果中体现出来,而且要用公开求公正,强化公民对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的参与。这就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统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能实现,而且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审议机构。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抽象的价值体系,应当有组织地安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和宣传,形成理论和信息的战略高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获得正确阐释和有效传播。收集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判例和事例,对公民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宣传教育。接受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研判和审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和处理的建议。研究细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绩效”的评估体系,供相关机构和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评价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