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6/27 10:51:4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绍彦
自古以来,毒品就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更是全球多数国家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在法治已经成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普遍规则的当今世界,司法在解决毒品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毒品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危害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的严重社会问题。在司法改革中,如何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对落实司法改革方案,实现司法改革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是实现司法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
第一,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成为我国社会越来越普遍的严重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吸毒、卖淫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社会腐化现象一度在我国绝迹。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打开和人们经济社会生活多样性的变化发展,吸毒、卖淫等社会腐化现象在我国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几年的发展,吸毒和毒品犯罪问题已经由极少数人和特殊的违法犯罪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由于吸毒和毒品给社会和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家族带来的影响和破坏越来越严重,同时,我国全面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也不断加强,因此,“珍惜生命、珍爱生活,远离毒品”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强音,另一方面,吸毒和毒品违法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普通民众身边的“大众化”现象,吸毒和毒品问题不再是一个多数民众距离遥远的事情。特别是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新型毒品不断繁衍、多样,毒品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越来越低。而在当今信息发达的自媒体时代,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却更加隐蔽、多样、易传播,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当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群体,在自己的偶像不断成为吸毒者、涉毒违法犯罪者的时候,毒品的危害便不再限于少数人的健康和家庭,而是带来了空前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冲击。
第二,全面禁毒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司法机关担当特殊重要的使命。全面禁毒,全民参与是我国一贯坚持的重要政策。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的“大众化”特点和趋势,对禁毒工作的全民动员,全体参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全面禁毒的社会系统工作中,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依法禁毒也成为治理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方式。可以说,在办理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各自在全面禁毒中的独特作用,是树立我国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阵地。无疑,正确办理吸毒和毒品案件,是达成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惠及人民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三,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是全面落实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要求。2014年正式启动的我国第五轮司法改革,确立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于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来说,司法工作的效率不仅仅体现在依法打击和惩罚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传达国家、社会对吸毒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否定态度及相关法律、政策措施,使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认识毒品的危害,进而远离毒品,不再危害社会。同时,也通过毒品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动员和吸收更多社会成员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关注、参与到国家全面禁毒的伟大事业中来。因此,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有效防范、打击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发挥司法机关禁毒中的职责和作用,才能实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这一司法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
二、正确认识毒品问题,不断提高毒品案件审理科学化水平
提高审理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与体现。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一,正确认识毒品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随着我国禁毒法律、政策的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以及各项禁毒戒毒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公众对毒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越来越高。因此,要切实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需要采取专业学习、培训等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毒品案件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正确掌握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要正确认识和对待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毒品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审理毒品案件时努力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正确理解毒品问题的深刻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及其生理、心理机制。在依法审理毒品和吸毒案件,对其法律属性作出准确职业判断的同时,还要了解毒品问题的自然属性、科学属性,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在毒品案件审判中,进一步了解毒品的危害不只限于个人道德品行和法律的否定评价,同时,在科学的意义上,毒品的强大依赖作用对人更加具有“毁灭性”,进而使毒品案件审判在禁毒事业中发挥更广泛、深远的影响作用。
第二,通过毒品案件审判,在宣示国家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否定的同时,向社会公众传达对待毒品问题的正解认知和态度,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远离毒品的良好风气,从而达成戒毒、禁毒的最终目标。比如,在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通”和“流行”的形势下,一方面,既要帮助民众认识毒品危害的生理、科学依据,又要引导人们走出“谈毒色变”的误区;另一方面,还要从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具体案件中,寻求一般的规律性、本质性东西,为国家完善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实践依据,提升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水平和作用,有效防范、控制和打击吸毒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危害。并且通过细致的毒品案件审判实践,充分揭示出唯有铲除毒品需求的社会基础,才是根治毒品问题的唯一途径的朴实道理。从根本上讲,毒品问题的“毒源”不在毒品种植者、生产者和供应者,而在产生毒品需求的社会基础、社会条件。我们致力于对毒品的生产、制造、贩卖和吸毒行为本身打击、惩治的同时,必须更着力研究分析和改善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毒品产生需求的各种社会因素。
第三,在审判毒品案件中充分重视涉案人员的司法人权保障。这既是司法改革提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是保障司法人权的直接体现,同时还是提高毒品案件审判科学化水平的反映。由于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危害有高度一致的社会共识,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对毒品案件违法犯罪人员的司法人权保障。审理毒品案件时,不论对吸毒者,还是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强制医疗法律法规,也不论是对其适用强制戒毒、社区矫正戒毒、强制医疗,还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处罚等何种法律措施,有关司法机关都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的司法人权。
三、发挥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禁毒工作中应发挥人民法院的独特作用。
第一,司法工作是全面禁毒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居于核心地位。在我国一贯的全面禁毒政策体系中,法律手段是国家禁毒最后的有力措施。公、检、法、司各司法机关和国家禁毒、戒毒工作中,各自承担相应的专项职责,共同形成了我国全面禁毒戒毒的法律、司法体系。人民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中,居于重要和核心地位,责任重大。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审理在我国禁毒戒毒司法工作体系中同样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
第二,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在禁毒戒毒系统工程中具有“轴心”和桥梁作用。人民法院审判毒品案件是司法机关办理毒品案件专门工作的终结,办理毒品案件的各司法机关的工作都要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汇集和体现,经过法庭审理,对各司法机关的毒品案件活动作出司法“总结”即裁判。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毒品案件经人民法院审判之后,便由司法机关相对“封闭的”专项诉讼环节进入社会或其他相对“开放”环节。在上述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具有“轴心”和桥梁作用。
第三,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毒品案件审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为我国禁毒戒毒事业作出了特有的贡献。这是我国禁毒戒毒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治理毒品问题中的这种独特作用。
第四,人民法院有条件在禁毒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除了我国在司法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宏观保障之外,人民法院拥有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官队伍是最为重要和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