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定西政法网,今天是 2023年02月11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司法工作与律师工作的衔接与规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1 13:27:09
        字号:A A    颜色:
        陕西省户县人民检察院 杨晓昌 陕西永智律师事务所 千亚红 
         
        司法人员对犯罪行为的揭露及打击,与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及辩护,从形式上看,二者水火不容,但从实质上看,二者都在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
         
        司法实践中,将二者对立起来,导致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的对立和对法律的扭曲理解,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思想的转化,不利于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有必要重视这二者的衔接与规范。
         
        建立互信机制。应充分理解律师履行职责的意义和目的。要把律师看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盟军,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补充。要认识到,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伸张者,司法正义的实现者,法治文明的促进者,是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的第三方力量。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离不开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离不开律师对执法者的体系外监督。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案件调查、法庭对抗、法庭审判是一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表现,双方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同时,要依法规范相互监督。
         
        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反证权,树立律师威信。律师不能借伸张正义为名,谋取不正当私利,更不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
         
        建立互商机制。由于律师所处的地位及所站立的角度不同,对事物及证据会从反方面进行判断。只有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及建议,才能客观、全面地判断证据,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处理案件。因此,律法双方、律检双方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交换证据,深入探讨,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思维互补、业务互补。
         
        建立互动机制。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互通各自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取长补短,求得共识。双方还可以相互派业务精通的人员,开展授课、培训。
         
        近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但各地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合理、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故意刁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定。
         
        总之,只有正确认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是同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职业共同体,明确各自分工,充分加强沟通,加强衔接、配合,同时加强监督,杜绝不正当交往和利益输送,在对立中统一,在统一中完成各自的职能,才能促进案件公平有序地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