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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证工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来源:酒泉长安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4 10:23:56
        字号:A A    颜色:
        酒泉市肃北县司法局 巴依玛
         
        【摘要】:“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公证程序性制度本质出发,在研究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基础上,本文主要在时间维度上分析了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减少诉讼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路径思考、增强诉讼程序公正。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公证证据效力对待等问题进行详尽的剖析,提出个人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公证工作 民事诉讼 作用
         
        一、公证与公证文书
         
        (一) 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么,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
         
        二、公证书的特征
         
        (一)公证书具有国家的公信力。
         
        (二)公证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
         
        (三)公证书证明的内容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三、公证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明法律行为。主要公证:(1)各类合同、协议;(2)收养、认领亲子、继承;(3)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声明等。(4)招标、拍卖、抽签、开奖以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证明:(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等;(2)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学历、经历、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专利证书、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书的副本、复印件与原本相符,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公证书的效力
         
        (一)证据效力
         
        (二)强制执行效力
         
        (三)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因此,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有三点要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公证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除了做上述理解外,还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传统上所称的商事法律行为。就公证业务而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合同,证明继承,证明单方法律行为,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收养、认领亲子等活动。
         
        五、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的法律规范。因此,受公证法调整的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种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存在共同之处。例如,遵守法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等。(2)公证制度属于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预防性功能,健全的公证制度的确立,可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3)即使经过公证证明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了纠纷,由于在诉讼中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公证证明对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地运用法律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可以说有些公证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性质,主要是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诉讼性质,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即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活动,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就是法院受理并审判民事案件是一种诉讼活动。(2)当事人不同;公证制度确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机关和公证员进行公证的事项应当是没有纠纷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在公证活动中,通常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因此,诉讼到法院的当事人通常是权力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处于对立状态。简单地说,民事诉讼则是为了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制度受《公证法》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制度主要是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达成调解协议。(5)救济方式不同。对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如果公证的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公证机关复查更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实事和文书的真实、合法的效力。这种作为诉讼证据效力与其他诉讼公证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可供法院直接采纳。
         
        六、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一)预防、疏导和减少纠纷,减轻诉讼压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效力,使得有些事项、重大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市场的事前调整、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效力斐然。法定公证功能,规定了民商是交易的主体对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必须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可以生效,法律对这种权利义务的保护也岁即产生。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交易主体必须承担法律关系不生效引起的法律效果。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直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在预测败诉风险后,考虑到进行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经济成本等因素,会采取和解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从而阻却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减少案件的来源和审判机率。
         
        公证的其他效力,如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也同样可以发挥预防的作用。比如,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重复抵押现象,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对抵押物予以公示,使重复抵押行为得到有效预防,防止发生欺诈行为,避免纷争。还有,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让债权人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实现债权从而防止了因诉讼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负担。
         
        (二)提高审判效率
         
        作用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证据优势证明作用和证据保全作用上。
         
        一方面,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则是诉讼的核心。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集中点也在证据上。关于公证的优势证据证明作用,首先必须明确公证证据不仅仅指公证文书可以为证据使用,如果那样则与普通书证没有二异。
         
        另一方面,站在证据保全的角度,公证证据保全突破法院强势职权主义保全证据所带来的限制和困扰,不仅在诉讼外可以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在距离事实最近的时间内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弥补了法律制度在诉前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缺陷;也可在诉讼提起后为当事人补充证据的需要而进行证据保全,即有利于证据的及时保存、便于审判,又能够减轻法院执法机关的负担,减少社会资源的支出,间接加速了诉讼审判的进程,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三)缓解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难问题
         
        众所周知,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即“法律白条问题”已经演化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瓶颈”问题,成为制肘我国司法制度对于民事、经济与社会交往制度进行有效保障的重大问题。全国法院系统每都在讨论执行难问题的对策,一系列举措如改造诉讼程序、加强司法告知甚至对法官进行职业化改造等频频出台,但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有权不经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得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实现。基本原理是一般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原来已经过公证证明,债权人也实现做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的法域外效力也对缓和“法律白条困境”大有裨益。因为判决书作为一国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表现之一不能在法域外直接得到执行,必须通过承认方式间接得到执行,而且还要考虑执行标的所在地国家与中国是否有一定的协议关系,如双边或多边条约关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266、267、268、269条的明确规定。而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国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其本国公证文书同等的证明效力。
         
        (四)增添人们对司法审判程序公正的认可,树立法律权威
         
        该作用基本上是通过公证的一系列操作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的应用得以发挥的。无论是公证的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还是在诉讼前后的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通过一系列程序化的法定步骤,保障了公证文书效力形式上的合法合理性。它有利于程序法体系功能的健全,不仅延长了证据的生命力,更增强了证据的生命力,有利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形式正义的彰显,使人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看得见的正义”中接受审判员的裁决,有助于司法裁判信赖在公民心中的确定。也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院判决,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总而言之,论上述公证的效力、范围、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区别以及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法律法规相关常识,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达到预防诉讼、减少诉讼的目的。如肃北县公证机构多年来,通过办理牧民羊群承包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公证事项,使牧、农民事纠纷下降了40%,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可见公证是经济交往和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媒介。
         
        参考文献:
         
        主编:刘振扬
         
        {1}最新公证机关公证员优质服务管理规范手册
         
        出版发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日期:2012年第1版
         
        {2}公证员入门
         
        主编:江晓亮
         
        出版\法律出版,出版日期:2008年2月
         
        {3}最新公证处工作规范化建设与公证员执业收费标准监管实务全书。
         
        主编:张力文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14年
         
        {4}民事诉讼法教程
         
        主编:潘剑峰,出版社:当代世界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