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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有益实践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7/22 14: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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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宇冠 
         
        任何社会都有纠纷,都有纠纷的解决方式,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而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是多元的,审判是最终的方式,但并非必经的方式。在司法机制下,最常见的是通过调解等手解决纠纷。除此之外,探索司法机制下多元化解纠纷的其他方式对于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建设法治社会都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部署,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对多元解纷机制进行“升级换代”,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我们为世界ARD(注:诉讼外纠纷解决手段)发展贡献的“中国经验”。
         
        多元解纷机制具有简易、快捷、高效的特征,是应对和化解社会各类利益纷争的有效方式。近年来,在上级法院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之下,各地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践,充分发挥首创精神,摸索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如四川“眉山经验”、厦门“无讼社区”以及江苏洪泽的“无讼村居”等等。
         
        村居处于社会治理金字塔体系的塔底,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环。在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也曾经出现一些村居矛盾化解的经验,例如,明朝洪武年间创设的“申明亭”,就是一个集“读法﹑明理﹑彰善瘅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于一体的场所。
         
        继承和发扬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敬重、互助、和谐的乡风、乡情,建立新时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益于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从实证的视角,牵头构建的“法官村长”新机制就是探索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一次有益实践,其意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观察:
         
        一是体现了显性加压与隐性减负的统一。
         
        表面看来,法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普法宣传、走访村民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会增加其自身的工作量。而对于这种成本,应当秉持战略思维、整体思维和辩证思维来看待。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司法供给的有限性和司法需求的扩张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通过与村居结对共建,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对法院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减负。还应看到,这种共建还会令法官熟悉民情民意、热络人际关系,提高自身的群众工作能力,进而更加娴熟自如地应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法院在破解自身难题时,亦需要外在环境的改善。以执行难为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庄严宣誓,“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说,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依赖法院内部的变革创新,但同时,更离不开包括村居在内的相关单位、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毫无疑问,村干部以及村民的踊跃参与,对于破解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难求等“痼疾”有很显着的加分作用,会增益法院整体工作。
         
        二是实现了当下解纷与长远防患的统一。
         
        通过“法官村长”工作机制化解矛盾的这种模式,兼具中介型和教谕型两者的特色。一方面,法官与镇村干部作为最核心的矛盾化解主体,为纠纷当事人间交涉、和解和达成协议提供渠道、方法;另一方面,调处主体运用自身在知识、经验、威望方面的影响力,基于法律、道德等规范来说服当事人,以达成共识。建设法治社会,让法律和法规发挥功效,首先就必须让村民知晓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进而形成尊重法律法规、信仰法律法规的风气。对村民而言,通过纠纷的有效处理,对其本身就是一次教育、引导乃至灵魂洗礼的过程。东台法院实践的四种类型的普法宣传,能够让村民们清楚明白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从内生层面减少矛盾纠纷。此外,村干部是处于第一道防线的矛盾化解者,通过联合解纷和定期培训,可以起到“授人以渔”的作用,促进纠纷在村居内部的消化。
         
        三是彰显了历史传承与时代创新的统一。
         
        自古以来,中国的讼争文化深受儒家文明影响。孔子曰:“吾听讼,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结合这种“无讼”思想体系下的“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训子弟以禁非为”等做法,可以看出,这种“无讼”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对诉讼的压制,它更看重的是,通过化解矛盾来净化社会风气、恢复社会秩序。古代中国哲人们追求人与人的和谐,乃至人与整个自然界的和谐,并将寻求秩序与和谐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法官村长”工作机制归根到底也是追求秩序和和谐。它在依靠法律标尺的同时能够充分尊重、积极借助乡规民约、善良风俗等德治元素,化解矛盾更具柔和性,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播法治精神以及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都是十分裨益的。
         
        当然,在看到“法官村长”工作机制成绩的同时,随着该制度的深入推进,还有几点值得思考。一是选任机制问题,“法官村长”如何在法院内部选配、更新,确保法官之间任务的均衡适度;二是动力保障问题,“法官村长”的长期开展,必然涉及到活动场所、必要经费以及考核约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是多元联动问题,矛盾化解除了依靠法官、镇村干部外,如何与派出所、司法所等其他基层单位开展有效的联合行动,仍当不断探索和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