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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风险分析与应对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11/11 12: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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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风险分析与应对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李学国 杜辉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执行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在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也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有时候容易受到人身安全威胁。如何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面临人身安全风险的原因
         
        1.部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基层法院所在城镇,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官适用法律缺乏了解,对法院的判决往往用自身利益的得失来衡量对错,一旦判决结果对己不利,就偏激地认为是法官判决不公,并将不满情绪全部发泄到承办法官身上。
         
        2.当前立法对法官保护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法官这一高风险职业的特殊保护,法官法只是原则性地表明法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刑法关于法官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广、力度不够,也缺乏对法官特殊身份的保护。
         
        3.基层法院安保措施落后。有些基层法院大门入口处缺乏安检措施,人员随便进入,客观上也为某些当事人在法院无理取闹,甚至对法官采取暴力抗法提供了方便。广大基层法院法警配备不足,许多基层法院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很少有法警参与维持秩序,一旦发生扰乱法庭秩序或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等突发事件时,势单力薄的法官就陷入了危险的境地。
         
        4.部分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廉洁素养不够。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有的法官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来信来访群众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
         
        二、构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护的立法。一方面,完善法官法或制定司法工作人员安全保护法,完善相关刑事法规。如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等引入刑法,对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修正:在发生时间上,不局限于开庭当时,还可以包括非开庭时间对法官或法庭实施的藐视行为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在实施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还可以扩大到法官在法庭之外执行职务的地点;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外,还可以包括未经允许的摄影、录音、录像行为,失实的新闻报道与不恰当的评论行为等。在定罪程序方面,对直接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场裁决,但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对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启动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未起诉而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另一方面,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投诉法官的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2.健全基层法院的安全保障设施。加大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的硬件设施建设。在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以及拍照设备,方便法官及时取证,作为后续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增强法警力量,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
         
        3.提高基层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改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和判后答疑工作,帮助当事人消除疑虑,真正化解社会矛盾。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正向引导,增强法治的力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和正向引导,提高公民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