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6/29 14:59:08
论人民法官的职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 刘小宝 国家法官学院 吕芳
人民法官的职业精神,就是指与人民法官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或者说是人民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应该具有的一种职业操守、能力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人民法官的职业精神在不同的时期,其内容是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官的职业精神就是法治精神、工匠精神、担当精神、创新精神、燃灯精神。
一、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的意义
(一)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是传承传统文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命脉。”4000多年前的皋陶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被史学界奉为中国古代法治的缔造者、中国法官的鼻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先河。皋陶文化的内容主要是: 创“五刑”、兴“五教”、定“五礼”、立“九德”、亲“九族”,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皋陶文化的核心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安邦之道,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历史渊源关系。皋陶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是留给后人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人民法官这五种职业精神,既流淌着皋陶文化的血脉和基因,又具有时代特征和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大力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这就是我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最好行动。
(二)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是坚定文化自信的需要。中华文化灿烂而辉煌,包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生生不息、勤于奋斗的民族精神,体现着和谐宽厚、追求进步的高贵品质和人格。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和我们自身的动荡,曾一度割断、模糊、遗失了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95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文化自信成为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之后的“第四个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并对其文化的生命力持有的坚定信心和不懈追求。皋陶文化就是我们优秀法治文化的根。人民法官的五种职业精神,是广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凝聚着一代代法院人的智慧,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的体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大力培育和发扬,我们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法律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干好我们今天和今后的司法事业。
(三)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是凝聚法院精气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时代精神是一个时代的人们在文明创建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格,是激励一个民族奋发图强、振兴祖国的强大精神动力,构成同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伟大的时代,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都需要伟大的精神动力。当前,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事业到了重大举措攻坚阶段和收官收获阶段,法院干警思想和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碰到的矛盾和问题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在这个重要历史时刻和重要节点上,我们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需要努力发扬攻关意识、担当精神、钉钉子精神和奉献精神,齐心协力,奋发有为,努力完成党交给我们的各项改革任务。大力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就是为完成这一伟大事业和改革任务凝聚力量,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通过回顾、学习、继承皋陶文化,结合法院实际,笔者认为当前应培育人民法官以下五种职业精神。
(一)法治精神。人民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所推崇的法治精神应该有以下几个内涵:崇敬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所谓崇敬法律,就是“信法为真”,真正从内心对于法律真诚信仰,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职业之魂。所谓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是司法理性的养成与实践,是人民法官独立审判、中立公正对待当事人、以职业化思维立足本职,用职业伦理约束自身的精神力量。维护法律,是严格遵守法律审判案件,是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坚持。2017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黎,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作了题为“做法治中国的信仰者与践行者”的发言。刘黎的发言很好地诠释了一个基层法官作为法治的信仰者,如何坚定而自信践行着中国当代法治。翻看当代优秀法官的事迹记载,我们可以发现,经历沧海桑田,时代更迭,远古时期皋陶文化的基因仍然深藏。
(二)工匠精神。在《左传》三处涉及皋陶的故事中,又可发现人们对皋陶的无上崇敬和怀念,主要是因为他以德服人,制律简明扼要,用刑严谨,执法公平。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工匠精神,“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人提出,工匠精神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精益求精、持之以恒、爱岗敬业、守正创新;也有人认为,工匠精神包括五个方面:精益求精、严谨、耐心、专业、淡泊名利。《咬文嚼字》杂志将“工匠精神”评为2016年“热词”之一,随后,不仅制造行业,各行各业都提倡“工匠精神”。于是,任何行业、任何人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精神,都可称“工匠精神”。具体到人民法官的职业精神,我们倡导的工匠精神除精益求精外,还包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担当精神。从《史记》的《五帝本纪》《夏本纪》对皋陶言行的记载中,可以看出皋陶讲道德、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公正无私。重庆法院文化课题组对担当的理解是“事不避难,迎难而上”。人民法官的审判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有责任就要担当。人民法官职业精神中的担当,应当是有能力,能负责,有尊荣,能坚守。所谓“有能力”,是指审判业务能力,使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成为体现和传播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所谓“能负责”,就是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所谓“有尊荣”,是真正以法官职业为人生的价值追求,并从中获得荣誉感、成就感,从而主动以法官职业伦理要求自己。“能坚守”,则是不怕寂寞、不惜苦累,坚韧不拔。从皋陶的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公正无私,到现在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都充分体现着人民法官的担当精神。
(四)创新精神。从皋陶时期的画地为牢、创刑、造狱、 獬豸辩罪,到我们今天的以诉讼制度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充分证明了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改革创新的过程,没有改革创新,就没有出路;没有改革创新,我们的事业就不能发展。近20年,我们的司法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改革的最新成果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职能回归审判。在这一大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每一个法官也应将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其职业理念中。这种精神并非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处处创新,相反,司法的被动性对于司法的过分能动一直都报有警惕的态度。我们所谓的改革创新精神,是指对整个司法改革的理解、参与、支持等,如员额制改革,或许会引发一些法官的担忧,也会在法官群体中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恰是这个时候,法官的改革创新精神会让其很快转型,最终达到我们的目的,实现我们的理想。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持不断改革创新,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取得辉煌。
(五)燃灯精神。远古时期,皋陶帮助夏禹当上了中原华夏部落政权的大领袖。禹继帝位后,为了尊重禅让制度,推举皋陶当继承人,并让他全权处理政务。皋陶“身执耒锸,以为民先”,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公而忘私,一心为民排除水患,使民安居乐业,为开创华夏盛世立下赫赫功勋。但是,皋陶四处奔波,一生劳累,把他的一生献给了他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的事迹作出批示指出,“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扞卫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皋陶的大德、大善与甘当“燃灯者”的邹碧华虽相隔4000多年,但他们的精神实质是一模一样的。邹碧华虽不是圣人,但他的燃灯精神,可以与远古的皋陶一样,成为“圣人”一样的存在,永远激励着后人。
三、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的途径
我们总结概括法官职业精神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最终还要落脚于现实中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培育人民法官职业精神应从以下四个途径着手。
(一)理论灌输,思想教育。常言道:“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对人的教育和培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对法官的理论灌输和思想教育就是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在知识、理论的输入前提下,达成思想的定型:应大力倡导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理念,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应从审判实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研究内容、组织课题攻关、为干警提供更多学习深造机会、邀请法学专家讲授法学前沿知识。应发挥国家法官学院的文化传播功能,发挥其高层次审判人才培训基地、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作用。应结合重大节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组织庄重严肃的典礼仪式和有教育意义的法院文化活动。应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法院干警参与到教育培训活动中,如法官教法官、专家教法官、法官教专家等形式。
(二)典型引领,荣誉激励。应抓好典型示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培育和大力表彰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邹碧华等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应加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深入开展向邹碧华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弘扬先进典型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崇高精神。应积极开展“我最喜爱的好法官”推选活动。“我最喜爱的好法官”是新时期广大法官的优秀典范,是全体法官学习的榜样,他们能够让社会各界更真切地感受人民法官的为民之美、公正之美、清廉之美、奉献之美。应运用各种形式的激励。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人物对自己是一个压力,对先进者是一个挑战,对一般人有激励作用,对后进者能产生心理上的压力;组织形象激励,就是组织利用形象增强组织成员的成就感、自豪感和对组织的忠诚;荣誉激励,是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它主要是把工作成绩与晋级、提升、选模范、评先进联系起来,以一定的形式或名义标定下来,主要的方法是表扬、奖励、经验介绍等。荣誉可以成为不断鞭策荣誉获得者保持和发扬成绩的力量,还可以对其他人产生感召力,激发比、学、赶、超的动力。
(三)作品熏陶,形象感染。文艺作品作为文化最为人们所接受的形式,是法院文化建设成果最为丰富,也是最为直接的体现。时至今日,文艺作品,仍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性手段。周强院长曾在一次座谈会中专题讲道:“文艺与司法的密切关系”是:第一,司法与文艺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它们都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己任,为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传递正能量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文艺以自己的独特作用服务着司法。法治文艺作品,可以普及和深化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促进树立法治思维、培育法治信仰,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三,司法实践是文艺创作的重要源泉。广大法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为文艺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丰富的素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第四,司法是文艺繁荣发展的有力保障。司法依法保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尊重和鼓励原创精神,规范和引导形成良好的文艺创作秩序。第五,司法裁判与文学有相通之处。今后要根据需求成立业余文艺团队,经常开展活动,为干警提高文化艺术修养创造条件,增强队伍生机活力和凝聚力。
(四)舆论引导,氛围养成。舆论,尤其是政治舆论实际是一种政治意见。先进的舆论,能成为政治组织活动的先声,并推动事务发展;落后与错误的舆论,则阻碍组织的发展,扰乱人们的思想,破坏正常的秩序。正是因为舆论所具有的“双刃剑”特质,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对于舆情引导堪称重视。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导之下,正在或将要采取以下措施:推进法院系统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实现法院系统新闻出版单位的转型升级,增强法院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充分运用法院内外各类媒体,积极宣传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审判实践,面向社会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坚持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各级法院同当地新闻宣传部门的合作,推动在各级主流媒体普遍设立法治宣传专栏。广泛开展“国家宪法日”“法院开放日”和法律进社区、进乡村等主题活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23/content_12692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