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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执行”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7/17 14: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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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执行”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王牧 吴磊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执行案件的日趋复杂化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多样化,仅依靠传统执行手段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信息化条件下,不少法院以执行信息化为抓手,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形成系统化的“智慧执行”新模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当前尚有一些因素和困难,制约了该模式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及时予以完善。
         
        一、“智慧执行”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制约信息化手段运用
         
        我国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些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关于执行威慑机制,法律依据仅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该条规定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三种威慑措施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兜底性条款,其中的“其他措施”指向不明,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升级,运用定位手段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已经具备条件,然而现行条文还没有涉及。
         
        2.人财物保障不完善,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部分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未能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缺乏对信息化的长远、科学规划。另外,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机制保障。很多法院由于经费紧张,难以进行现代化的信息化改造,现有的信息化平台之间缺乏有效整合,信息化利用程度不高。
         
        3.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违法违约成本过低
         
        当前,很多生效裁判要依赖强制执行,债务人自动履行率较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过来,这一结果客观上又鼓励了失信行为,又反作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4.执行威慑惩罚力度偏轻,难以充分打击“老赖”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主观上存在恶意、性质严重的司法妨碍行为,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挑畔,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然而从我国具体的执行威慑措施来看,普遍存在着惩罚较轻、力度不够的问题。在综合考量执行情况、履行态度等情节轻重后,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罚款的数额,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数额较之以前确实大幅提升,但实践中常常出现罚款难以真正到位的窘境。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与我国台湾地区3个月拘留期限和德国的6个月相比,明显偏短。在执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宁愿在拘留所里呆满15天,也不愿意配合履行债务。
         
        5.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未能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必须有社会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才能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但因为种种原因,运行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联动单位之间开展协作的依据往往是内部会议纪要或党委、政府文件,对联动单位的约束力不强,导致协助执行义务部门参与联动的随意性较强,影响了执行联动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二、完善“智慧执行”模式的具体建议
         
        1.尽快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立法体系
         
        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基本理念、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急需尽快出台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更加明确执行权限、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规定。完善反规避执行制度。建立有效发现和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机制,构建多层面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增强协助执行意识,加大对不予协助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和制裁力度。增强执行威慑措施的适用性,增强信息化执行、财产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可操作性,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威慑措施细节问题尽量明确。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源上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
         
        依托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一是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强制票据交易。二是实现信用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并将有关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三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四是法院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要通过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曝光;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由相关部门、行业录入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限制其生产经营和生活,加大其失信成本,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五是加强信用意识教育。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让诚实守信成为公民的行为习惯,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3.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保证信息化建设稳步快速推进
         
        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建立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机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制定符合法院工作实际、能够提高执行效率的信息化发展规划,避免信息化应付式、突击式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制保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信息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制度,以及约束激励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对内加强行装、信息技术部门和执行工作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实际需求、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形成机制和合力;加强人员保障,努力培养既懂计算机网络专业技术又懂法律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的技术力量,引进外包机制、专家和监理机制,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4.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完善执行综合网络平台建设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转型升级,构建以“四大平台”为载体的智慧执行新模式,在人民法院各项信息化建设中率先建成执行信息化3.0 版。一是建设基于大数据的执行智能预警平台。通过汇集人口、婚姻、金融、政务、电商、信用、社交等周边数据,全方位评价当事人的身份特质、行为偏好、资产状况、信用历史,探索建立涉案当事人信用画像,在诉讼立案环节就自动进行执行风险评估提示。二是建设线上执行智能通联平台。利用各种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数据资源,依法在线调取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手机客户端,向被执行人实时推送执行催告文书,着力破解找人难、送达难问题。三是建设智能信用平台。深度对接人民银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信用评定机构的征信系统,及时公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四是建设智能辅助平台。开发智慧法院移动服务平台,支持法官随时随地调阅案卷、查控财产、录音录像、远程指挥、录入信息、制作文书、上网公开等。研发推广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提高执行听证记录的质量和效率。
         
        5.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协助执行,但协助范围仅限于财产类执行措施和限制高消费,对于公开曝光等其他威慑措施没有规定协助义务,缺乏总括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具体义务、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存在分歧,这是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金融、工商、税务、房产和车辆管理、公安、海关、新闻媒体管理等部门,以及与被执行人有交易、投资、融资、结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作出尽可能无遗漏的概括性规定,明确协助执行的程序,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人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不协助执行。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12/content_12766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