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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7/27 16: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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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邓恒 
         
        互联网法院推动了司法的网络化发展,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要素之集中体现。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平台和传输设备为载体,利用网络空间进行诉讼活动,是互联网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度应用,此种应用就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号)指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目标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智慧法院的本质在于“现代科技应用和司法审判活动深入结合起来”。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设立的本质在于互联网与审判各项工作的深度融合,并且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应当明确的区别。
         
        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法治化需求的智慧法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源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信息化时代正在改变生活中的一切,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自然也无法置身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实质就是要积极主动应用现代科技,推进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司法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与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2017年7月10日至11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换言之,智慧法院应当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契合信息技术内在的发展逻辑,是尊重司法规律和尊重客观的技术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的审判新模式,诸如美国密歇根州在2001年设立的“赛博法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电子送达、网络庭审。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E-诉讼法”规则。韩国推行的“电子法庭(Tele-Courts)”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就是要把涉网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相对的剥离出来,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且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撑,搭建起专业、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互联网法院的制度价值在于更有效地依法处理网络纠纷,营造公正、效率、有序的网络空间,加速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从技术角度分析,信息技术可分为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传感技术等,而当前热门的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都属于计算机技术范畴中的两大重要分支。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换言之,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在应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法治化需要的制度创设,也即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法治化需求的智慧法院。
         
        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的网络化
         
        智慧法院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互联网法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不仅仅是传统法庭空间的转移,也不是“电子或者数字法庭”等的简单升级。互联网法院必然包含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特性,具备了智慧法院的技术或者智能的特性,同时更为凸显的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与司法审判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由此可见,互联网法院属于智慧法院的范畴,并且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的网络化形式。
         
        详言之,互联网法院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平台,在网上实现立案、证据提交、保全申请、开庭审理、电子签名、电子送达、执行申请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系统。如前所述,互联网技术就是智慧法院赖以实现之技术支撑的信息技术的重要分支,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中的技术应用具有同质性,皆源于同样的技术基础。此外,就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的网络化形式,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互联网法院所受理或者裁判的案件是一些特定的类型,主要就是涉及网络的纠纷,诸如网络交易纠纷、网络服务纠纷或者涉及一些特定的网络侵权纠纷等。其二,互联网法院强调审判活动的全程网上实现,也即诉讼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全程网络化,从诉讼参与人的注册和实名认证,到原告发起诉讼或被告的诉讼应对,再到之后的诉前调解、法院立案、庭前证据交换,以及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证据质证、远程视频庭审直到庭审结束、裁判文书的送达均在网上进行,甚至在判决生效后直接通过网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真正做到司法审判活动全程网上进行。就此而言,互联网法院就是智慧法院把审判活动之全程网络化的结果。
         
        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中的专门法院
         
        首先,从两者的技术本质来看,具有同质性,并且从此角度来看,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具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再从互联网法院的具体制度价值来看,在于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所以就此意义而言,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为了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更有效解决网络纠纷所设立的以“互联网”为主题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采用一定的特定审判机制,专门解决涉及网络的纠纷案件。当然,互联网法院设立需要取决于一些先决条件,这些也是决定其“专门法院”特性的主要因素。
         
        具体而言,其一,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于专门的地域选择,在互联网经济相对发达、涉网案件多发频发的地区是互联网法院成为专门法院的地域要素。因为,只有经历长期的专门审理涉网案件后,才有对大量类型化涉网案件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才能将案例研究和实证调研相结合,才能确保涉网案件审理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其二,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于专门的司法需求,互联网经济发达地区,必然会聚集大量的互联网企业,那么涉网络交易、服务或者网络侵权纠纷也会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从而该特定地域之现实的司法需求也大。其三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于专门的审判机制,互联网法院具有互联网的开放、包容精神,一方面体现在其司法审判中的开放包容、互联互通的诉讼平台,与仲裁、公证、调解、第三方组织等诉讼外法律服务平台的融合与协作;另一方面体现在兼容性,也即将现有的网上法庭审理机制和较为成熟的网络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结合从而形成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审判机制,这也决定了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中的专门法院。此外,从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审判机制的研究需要来看,因为多样化和发达的互联网经济繁荣了市民社会的行为方式外,也为法律提供了大量的调整对象和司法实践的样本,任何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广泛的调研和实践的总结,所以决定互联网法院之“专门”性的上述先决条件,在研究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审判机制方面又具有一定得天独厚的优势。
         
        总言之,互联网法院推动了司法的网络化发展,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要素之集中体现。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平台和传输设备为载体,利用网络空间进行诉讼活动,是互联网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度应用,此种应用就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正如有学者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大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公开力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信。”换言之,互联网法院属于智慧法院的范畴,既是智慧法院应对网络法治需求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智慧法院之网络化的一种方式,亦是智慧法院的专门法院。毋庸置疑,其设立与智慧法院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互联网法院会将成为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其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非凡的。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25/content_128150.htm?div=-1)